麦浪翻金,仓廪再盈。当夏收的号角落下,河北又一次交出了沉甸甸的答卷:夏粮亩产攀升至448.77公斤,增幅0.53%;总产量定格于1544.18万吨,同比提升0.87%。

这份丰收既是写在广袤田垄上的 “地”字文章,也是融进智慧农业里的 “技”字密码,用硬邦邦的实绩为农业提质增效作出了最有力的证明。为了更好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河北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河北省种业条例》,于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紧紧围绕种业振兴战略部署,聚焦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与育种技术创新、品种管理、生产经营等关键环节,以法治力量助力“小种子”成长为“大种业”。

聚焦“大种业”,填补立法空白
河北兼有高原、山地、丘陵、平原、湖泊和滨海等多样地形,孕育了品种繁多的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种质资源。但随着种业发展进入高质量新阶段,传统管理模式的短板逐渐凸显:监管主体分散、法律依据分散、制度规则分散等问题。
面对种业需求,条例立足“大种业”发展格局,将农作物、林木、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业一体纳入法规调整范围,填补河北省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业立法空白。探索建立统一、协调、高效的种业治理体系,整合“单兵突破”的育种现状,破解“各自为战”的监管盲区,规范“良莠不齐”的市场乱象。
从一粒小麦种子到一株蔬果种苗,从一只良种蛋鸡到一尾优质南美白对虾苗种,再到小小农业微生物菌种,都能在条例中找到明确的保护与发展规范。
“我们要通过立法,让农林牧渔微生物种业都有法治护航,让每一个育种者都有创新底气,让河北的种业发展走上法治化、规范化、高质量的快车道。”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高一雷说。

在立法体例上探索创新 “共性制度+行业特别规定”
条例结合五大种业发展规律和产业特点,创新采用“共性制度+行业特别规定”的立法体例,做到统分结合、有合有分。一方面,针对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品种选育、育种技术创新、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种业共性问题,作出统筹规范;另一方面,在生产经营一章针对五大种业领域单独设节,分别作出特殊性规定,让制度条款更贴合产业实际、更具有操作性。
在农作物种业方面,条例明确提出,建立农作物种子繁育和生产基地,从源头保障优质种子供应;建设种苗繁育基地,提高种苗产业化水平;支持种业企业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开展标准化生产,提升种子质量。在林木种业方面,聚焦生态建设 与林业发展需求,要求推进林木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和保障性苗圃建设,提升林木种子生产供应能力;鼓励就近育苗、定向培育的发展模式,同时明确规定,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项目应当使用林木良种,以刚性制度推动林木良种普及应用。在畜禽种业方面,规定落实国家畜禽遗传改良计划,建设商业化育种体系;改善良种繁育条件,保障优质畜禽种源供给;开展畜禽生产性能测定,服务良种选育。在水产种业方面,要求建立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证水产苗种质量;提升苗种繁育设施设备水平,改善苗种生长环境和隔离条件。在农业微生物种业方面,对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产业化发展等作出规范,鼓励和支持推进农业微生物资源产业化。

在育种技术创新 知识产权保护上作出引领性规定
河北种业科技创新能力不断攀升,“杂交谷子”创世界谷子单产纪录,节水小麦、强筋小麦、耐盐碱小麦研究走在全国前列……面对人工智能育种、生物育种等现代种业发展新趋势,条例将支持育种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出台一系列引领性规定激活育种创新引擎。条例明确,组织开展核心技术和种业创新联合攻关,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强化种业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培育行业领军 企业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企业。
种业知识产权是激发育种创新活力的关键。条例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前瞻性制度安排,鼓励和支持优异种质资源、育成品种、自育亲本、实质性派生品种等申请植物新品种权或者专利权等,着力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行业氛围。
良种如胚芽,蓄满丰收的渴望;良法如甘霖,润泽种业的根脉。《河北省种业条例》不仅是向“谁能养活中国”之问发出的强有力回答,更是把“要扛稳粮食安全的重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托,化为燕赵大地上一场波澜壮阔的种业振兴实践。(作者:李岩 于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