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工业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活动,现将《河北省工业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6年10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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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河北省工业产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量管控
第三章 基础支撑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五章 品牌引领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质量强省,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质量促进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工业产品,是指经过工业化过程加工、制作,且用于销售的产品。
第三条 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应当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质量促进工作,应当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质量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工业产品质量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质量促进相关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工业产品质量促进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业产品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开展质量促进相关活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加强工业产品质量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全国“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质量促进活动,弘扬企业家精神、工匠精神,增强全民质量诚信和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工业产品质量促进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工业产品质量问题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政府质量奖,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质量管理先进、技术创新突出、成绩显著等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九条 本省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其他省份工业产品质量促进工作的交流协作,推动计量检定、检验检测结果互认,推进产品质量联动提升、联动执法和质量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开展质量对外交流,加强质量教育培训、文化交流、人才培养等合作。
第二章 质量管控
第十条 企业应当依法履行质量担保、损害赔偿、缺陷产品召回、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责任,践行质量承诺,建立健全内部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质量第一责任人。
工业产品及其包装、标志标识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树立追求卓越、持续改进的现代质量管理理念,推进全面质量管理,构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质量管理体系。
鼓励和支持企业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制定实施以质取胜的生产经营战略,开展质量风险分析与控制、质量成本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升级等活动,促进质量管理、质量技术、质量工作法创新,提高质量在线监测、在线控制和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能力。
鼓励和支持企业执行绿色低碳标准,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加快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降低能耗、物耗和水耗,生产符合国际、国内绿色低碳标准产品,增强产品竞争力。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全流程质量管控体系,推行全过程溯源、全环节检测,强化研发设计、原材料、生产加工、成品等各环节质量管控。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国际、国内质量专家,指导企业加强质量控制,开展质量诊断、质量攻关等质量提升活动,传授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首席质量官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质量提升主体责任,完善企业质量治理机制。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引入智能化生产检测设备,采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优化生产流程,构建数字化、智能化质量管控模式,提升质量精准化控制和在线实时检测能力,推动质量形成过程显性化、可视化。
第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质量文化建设,树牢全员质量意识和诚信经营理念,弘扬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建立健全全员质量教育培训机制,提升员工岗位技能;常态化开展质量管理小组、质量改进、质量攻关等群众性质量活动,深挖产品工艺、审美内涵与人文价值,打造优质产品和服务体验。
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产业链链主企业发挥带动作用,将相关企业纳入共同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技术联合攻关和质量一致性管控。
鼓励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发挥示范引导作用,通过提升上下游零部件、原材料和附属产品供给质量等方式,推动全产业链质量联动提升。
第十七条 鼓励县域特色产业集群企业发挥质量引领作用,加强创新技术研发,对关键共性质量技术、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进行攻关,推广卓越质量管理经验,构建质量管理协同、质量资源共享、企业分工协作的质量发展良好生态。
第三章 基础支撑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分级分类管理,合理布局区域、产业质量技术服务机构,指导其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提升质量基础设施服务效能。
支持国家级专业检验检测和认证组织在本地布局设点、开展业务,完善区域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法制计量,健全量值传递体系和量值溯源体系,加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设,推进区域计量支撑体系和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发展,提升计量服务能力。
支持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碳计量中心建设,推进数字化发展,加强计量测试技术和方法研究、专用测试设备研制,先进测试设备使用,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领域的综合计量技术服务。
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科研、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鼓励企业搭建计量基础设施平台,加大设施设备投入,推进计量数字化转型,应用精准化管理方法,提高检测数据分析和运用水平,取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面向市场开展计量服务,提高平台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加强工业产品标准化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化水平,参与标准化活动,开展国际、国内标准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认证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数字技术运用,提高专业化能力,实现服务全过程可溯化,提升认证服务公信力,加强认证国际、国内合作,推动认证服务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
鼓励和支持企业将工业产品纳入国家推行的认证体系,推行绿色、低碳等高端品质认证。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检验检测公共服务体系,填补新兴产业服务空白,推动检验检测服务与产业发展相适配。
鼓励和支持检验检测机构根据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产业集群发展需要,加强技术与装备研发,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防范化解质量安全风险。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与国际知名机构共建联合实验室或者合作平台,参与国际互认体系和国际能力验证活动。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检验检测服务。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质量基础设施集成服务,统筹区域内计量、标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要素资源,推行“一窗受理、一体赋能、一站通办”的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质量提升一体化服务。
第四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等部门应当推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创新体系,开展工业产品质量领域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推动新模式、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促进工业产品品质升级和品种开发。
鼓励和支持企业将创新成果形成知识产权,协同推进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业应用,打通质量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渠道。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科学技术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众筹科研,创新市场化研发机制,支持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国际、国内质量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质量共性技术攻关,研究解决行业共性质量问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实施产品质量分级制度,倡导优质优价,防止低水平、同质化无序竞争。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传统产业技术迭代和质量升级,鼓励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开展技术、质量、管理协同创新,培育壮大质量竞争型产业。
第五章 品牌引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品牌培育、建设、激励等机制,加强品牌培育、运用、管理、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培育工业产品品牌、品牌企业、区域品牌。
第三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开展工业产品标准和关键质量指标比对分析、质量承诺公开等方式,形成拥有核心技术和竞争力的自主工业产品品牌。鼓励企业培育科研开发与技术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优秀的系统集成方案品牌和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品牌。
鼓励企业建立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加强品牌设计、市场推广和品牌维护,提高品牌全生命周期管理运营能力。
第三十一条 支持企业开展个性定制、规模定制,制定先进标准,增强科研开发与技术创新能力,打造品牌企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资源禀赋,围绕区域优势特色产业或者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培育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区域品牌。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应当建立品牌产品名录,加强对老字号、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等品牌的保护,培育百年老店和地方品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品牌宣传和推广,提升品牌价值和影响力,引导消费者认可、信任、使用优质品牌。鼓励企业实施品牌国际化战略,拓展国际市场。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工业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公开监督抽查结果,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共享和通报等机制,开展质量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加强重点工业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指导企业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加强工业产品质量促进相关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和课题研究。支持校企联合培养质量专业人才。支持企业与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等开展质量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派出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质量融资增信业务,开发相关产品和服务。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质量保险产品,推动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工业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项基金,参与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活动。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企业质量提升专项帮扶机制,开展质量状况调查、标准服务、质量技术帮扶等活动,支持中小企业提升工业产品质量。
第三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行业质量意识,及时反映行业合理诉求,依法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服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违规组织企业开展评比表彰、创建示范、榜单排名、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不得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在工业产品标准制定、品牌建设、评选评比等方面行为,督促其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工业产品质量促进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业协会商会违规组织企业开展相关活动或者违规收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