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监督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监督执行,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制定该条例有利于增强监督刚性,提高监督实效,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经济处处长王全义介绍。
条例共7章53条,涵盖计划编制、初步审查、审查和批准、执行情况监督、重大经济事项监督、计划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审议意见办理和反馈等全过程,构建了“全周期、全链条”的监督体系。
为健全计划审查工作机制,条例突出了开展初步审查的重要性,明确了初步审查的主要环节、重点等,并对初步审查过程中听取政府部门专题汇报、开展基层专题调研以及初审意见处理等进行了规范。
明确监督方式和工作机制,条例增加了满意度测评等监督方式,强调计划监督与人大开展的有关监督工作相互协调,明确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对计划审查监督提供协助。
“此外,条例还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年度计划执行和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报告,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机构。”王全义说,按照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强对重大经济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地方金融工作等重大经济事项的监督,保障计划有效执行。(记者霍相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