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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3-27 09: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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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组

  曹汝涛秘书长说,赞同这个条例。这次修订稿增加了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和纳污坑塘治理的内容,很有必要,为积极推进治理工作提供了法规依据。对黑臭水体和纳污坑塘的治理一要加快,二要加大力度。为此,建议:一、第27条中,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二、第28条中,将“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改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治理消除”。

  杨智明委员说,河北省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任务非常重。河北的水环境两大特点:一是水资源少,人均水资源严重不足,北部好一点,南部有河皆枯。二是水污染严重,甚至比大气污染还严重,防治任务很艰巨。提几条具体修改意见:第1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应该把“水”去掉。后句话建议改成“防治水污染,维护水生态,保障饮水安全,维护公共健康”。第2条地表水体和地下水,“和”应该改成“以及”,前面点的都是地表水,以及后是地下水。第3条基本原则中,应加上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农业面临污染,积极推进生态工程建设。第4条“负责”后应加上“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后面加上“保障资金投入”。第5条两款合并成一条,建议改成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第7条修改成“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湖泊水库上游地区市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中央加大了跨省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我省也应该跟上。第14条建议保护区的划分,第1款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去掉,第3款“饮用水源安全……受到威胁,一经划定不得调整”建议去掉,因为保护区有的划得比较早,省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来调整范围。第18条这个特殊水利保护,建议去掉,因为这一条照抄了国家法。第19条把护栏网前“明确的”去掉,在“并设立明确警示标志”前加上“明确的地理界标”。第23条建议把第3款放在第2款之前,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改成“安装监测装置,与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的监控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去掉第4款。第51条第三款应将“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改成“自行监测”。第52条在湖泊设置排污口还应当遵守水行政部门的规定,这句话应该去掉,这次成立生态环保部以后,现在归到生态环保部了。第63条有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行为的,建议把“保护区”三个字去掉。因为饮用水源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同时,建议条例加强对政府、部门、企业实行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诚信管理的制度,包括省环保部门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公报和统一发布本省水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水环境信息。县以上环保部门依法公开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监测、水污染突发事件以及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并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水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在政府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对数据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

  王世强委员说,相对于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难度更大,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建议出台公示制度,对严重污染、恶意污染的行为进行公示,让群众及时知情,加强社会对企业的监督。

  刘广海委员说,这个条例比较成熟,符合上位法,建议尽快出台。条例应当体现以下要求:一是要严于上位法。二是要结合河北实际,反映河北特点。三是要体现时代要求,体现党中央决策。提几条建议:一、第2条中对适用范围的界定,应进一步详尽具体,要涵盖河北各类水体的全部类别。二、第14条中关于水源保护区的分类,分为一、二级和准保护区,在实际管理中,对于准保护区应当与一、二级保护区标准一致、同等管理。三、在水环境治理管理方面,交通、城建等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应当与这个条例相一致,只能严于条例,而不能放宽要求。四、要做好水污染基本情况普查,在省级层面建立专项基金,实行目标管理,强化条例执行。五、要进一步强化处罚力度,明确政府主体责任,从严管理,强化问责。

  石立新委员说,建议:第5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这个名是否规范,要认真斟酌;第7条“各级”表述是否准确;第8条,“节约用水”建议放在河北省节水条例里面;第9条“环境保护”前面建议加一个“水”;第12条,建议好好梳理,国家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职能划归生态环境部门了;第14条第3款,应当明确如何调整;第20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议按国家机构改革后的部门进行调整,第3款,“及供水单位,”建议去掉;第23条,“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建议和上位法的两句话表达保持一致;第29条,部门名称应该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名称一致;第41条,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议为市级人民政府;第47条,“定期”,建议把时间明确一下,可以一年或半年;第53条,其中“有关部门”,建议应该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名称一致。建议增加对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郭翠朵委员说,关于法律责任这一章,执法部门是明确的,处罚措施也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提两条建议:一、第64条“损毁警示标志法律责任”分了两个方面来说,对个人损毁有了专门条款,罚处的金额比较少,我认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违法,应该是根据损毁程度来判断,而不是说违法主体不一样,处罚的金额就不一样;二、第69条污染事故的处理,一方面是对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事实上主体不应该仅限于企事业单位,另一方面是依据污染事故的严重程度的处罚措施。在同一条款中,用同一个标准来划分,才更严谨。

  杜君丽委员说,赞同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条例内容清晰,细致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契合了当前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需要,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美好居住环境的需求。建议: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跟踪问效,确保立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相衔接。二、加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通过媒体使广大群众知晓知情,要动员群众成为义务执法监督员和举报员。三、严格奖惩机制,对贯彻落实条例不到位的明确问责。

  董玉昕(列席)说,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顺应了新时代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第57条增加了终身追责,这个条款能够对这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使条例的法律效力大大提升。提三条建议:一、希望对责任追究作补充说明,比如污染不消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会被持续追责。二、增加已经造成污染的企业或个人承担更多的社会环保义务,从而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升自觉环保的意识。三、明确具体部门职能,减少扯皮推诿,提升工作效率,便于后期管理追责。

  杨玉芳(列席)说,修改非常及时,非常必要。建议:一、对造成水污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要从重处罚,提高违法成本。二、省人大常委会对过去的条例进行一次梳理,对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条例,要尽快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组

  王晓东副主任说,及时修订水污染防治条例非常必要。两点综合性建议:一是对于我省需要重点保护和防范的对象,比如南水北调工程、白洋淀、官厅水库等,应提出专门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二是节约用水,高效、循环利用水资源是防治污染的重要方面,条例中对这方面的规定还比较少。几点具体意见:一、第三章主要讲保护区的划定,而“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和此内容不同类,应单独列条。二、第22条第2款中关于“容器”的规定,建议给予具体限定。三、第22条第6款“向水体排放、倾倒”的规定,应改为“向水体倾倒”或“向水体倾倒、排放”。四、第48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流,制定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期限”的规定,不属于监督范围,应放在合适位置。

  王昌委员说,建议:一、第2条(适用范围)中有“坑塘”表述,后边同样的表述中应也有“坑塘”这样才能一致;二、第7条,修改为:鼓励和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进水污染防治产业发展。去掉“县级以上政府”和“科技”;三、第9条,建议将“配合”去掉,依法接受环保部门及其他水环境保护职责部门的监督,这是必须做的;四、第11条,里面有一个应当定期评估水环境质量标准,这个“定期”表述是否量化一年或两年;五、第12条,建议把“发展和改革、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去掉。第10页,“设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后面再加一句“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里报到市,市报到省,不能各行其是;六、第22条(八)中,增加“坑塘”的表述;七、第23条,工业园区(工业聚集区),这个工业聚集区可以不要,因为我们省规定工业园区为主,今后凡不在工业园区的都要进园区,不进园区都要逐渐取缔;八、第24条,建议修改为“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企业”,不要石化,石化就是包括在化学品里,是化学品的一个子项,不要单提出来。化学品的生产,存储,加一个运输,现在化学品很多是管道运输,对地下水的污染是有的,所以把运输加上,化学品生产,存储,运输,销售企业;九、第25条,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等,最好前面加一个企业,现在很多企业有实验室,检验室和化验室,应该把这块儿包含进来;十、第28条,倒数第5行改为“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整顿限期治理”,因为前面是要求限期治理,那么这个地方应该是负责整顿,限期治理;十一、第30条,第1款关于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处理设施,实施推进,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删掉第3款中“利用”二字;十二、第32条,现在有一些报废井,有一些钻井,包括我们现在煤的地下采煤,把煤变成气体上来,下面有一些污染物,对地下水是有污染,所以怎么表述,就是报废矿井,钻井,要消除污染源后,然后再封井;十三、第37条第1款,把“明确”放到“落实”这个位置,把落实去掉;十四、第40条,应当通报下游市人民政府,及时沟通事故应对和处理信息,这里面是不是有一个是下游,还有一些河,不光是下游,这个河是一个界河,而且是临近的两个县,所以还得临近周边的县,不光是下游的问题,怎么表述需斟酌;十五、第21页,倒数第四行,里面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把“国家”去掉,按照有关规定就可以;十六、第55条,去掉“予以配合”,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资料,这些都是强制的,没有商量;十七、第64条,这分了两层表述,一个是违反本条例规定……,下面个人损害……,这么理解上面一个是法人,是部门单位,应该明确。违反本条例,单位如何,个人如何,这个第一个缺主语,是不是要考虑地热资源的利用过程当中,如何防止水污染,现在我们大量的搞清洁地热资源的利用,地热资源用好了可以,用不好要污染地下水的。

  王海波委员说,建议等这次机构改革到位以后,把过去条块分割、不好协调的问题解决了,和其他方面的政策法规严谨对接了,再进一步按照转发展理念要求和新时代要求进行修改后,再通过这个条例草案。要区分可降解污染物和不可降解污染物,可降解污染物可有达标排放的说法,不可降解污染物根本就不应排放,这样的水污染影响子孙万代。水一旦污染以后,就会污染土壤,治理成本非常高昂,而且效果很差。另外,条例把罚款数额降下来,降低了违法成本,不知依据是什么。我认为罚款不是简单地让污染制造者补偿些经济损失,而是要考虑是否能把环境恢复起来。若不能准确算出污染治理的成本,把罚款数应定到不敢污染、放弃污染的水平。

  刘书为委员说,提四点建议,一、第3条中“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改为“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预防为主”。二、第31条,在“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后增加“,积极推进旱厕改造”。三、处罚额度幅度较大,执法者自由裁量权大,建议在附则中加入由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处罚标准和程序的相关规定,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四、建议在罚则中对政府的主体责任、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责任,予以明确规定,促进依法尽责,失职失责追究相应责任。

  徐恒松委员说,修改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非常必要,我完全赞成。据我了解,全国的水污染情况有几个方面,一是农业农药和化肥引起水污染,二是生活垃圾引起的水污染,三是工业污水和废弃物引起的水体污染。我省是全国水资源最短缺,水污染最严重、生态最脆弱的地区之一。一是水污染现象很普遍,而且呈恶化的态势。二是水污染的合理治理需要加大力度,一方面政府对城镇污水的治理投入不足,另外一方面现阶段我省对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水监管不到位。三是安全隐患增多,我省的河海流域比较多,工业企业排放现象比较严重,对水资源的污染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四是我省为了拱卫京津,形成了面宽线长的泄滞洪区非常多,面积非常大。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全力保障饮水安全,规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建设,强化供水过程的监管,综合防止生活污水垃圾,农业的污染。二是强力治理工业污染,坚决取缔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所有污染企业,绝不能留情。同时加大对涉水工业企业污染污水处理的设施进行全面的排查,同时要依法关闭搬迁禁养区的养殖专业户。三是加大处罚力度,让那些违法违规现象付出巨大的代价和违法成本。提几点具体修改意见:第1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防治水污染这句话有双重否定的意思,要么就是防止水污染,治理水污染。维护饮用水安全,显得软了一些,应该是确保,不是维护,改为确保饮用水安全。第2条,“渠道”后面要加上“泄滞洪区”。第3条的“减少”这个词用得不太硬气,好像还可以有,就是应该坚决不允许。第4条里面,也涉及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这句话是水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和水质量是不是一个概念?我觉得不是一个概念。这次条例说的是水污染防治,应该加上对本行政区域的水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第5条,前两款应合并。

  高士涛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第8章法律责任当中,对于水污染行为的惩罚基本都是罚款,情节严重点的就是停业关闭,处罚太轻。水是人类生命之源,水污染尤其是地下水、饮用水污染,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会给一个地区的人的生命造成威胁,轻的产生人的诸多怪病:肿瘤、癌症,重的会造成人的死亡。所以情节严重的应该追求刑事责任,建议加上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二、第64条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警示标志的”和本条“个人损毁……标志的”的规定,显得重复,建议合并。同时对违法行为除了罚款还要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外,还要恢复警示标志、护栏围网等相关设施。

  常思勇委员说,修订这个条例非常重要,执行这个条例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发现违法违规污染,一是监测成本很高,二是监测范围广、要求频度高、监测到位需要大量的人员和设备投入;三是行政人员监测激励不足,发现了个人也增加不了收益,处罚起来还得罪人,矛盾很多。条例第35条,讲到第三方治理,可以进一步拓展,鼓励市场化的第三方监测,对于第三方监测按照处罚比例返还罚金,激发其积极主动性。如果说第三方不监测或积极性不高,那就调整罚款额度,财政适当补贴就可以了。鼓励监测水污染要采取市场化的方式,在此基础上鼓励第三方治理。在第三方监测、第三方治理的基础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支持,治理水污染的资金投入问题就能得到有效解决,建议条例将第三方治理进一步拓展,专门作为一章,这样法规就可以有效地执行。

  赵文海委员说,水污染问题在河北省非常突出,建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做法,规定政府每年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促进政府加强监督管理还是挺有效的。建议把这一条加到条例里面。

  高岚(列席)说,说到官厅水库周边及上游水污染防治的问题,现在新水库是北京饮用水的预备水库。去年县里面开始官厅水库国家公园的建设工程。在区域协作这块儿有机制,但还存在机构不对等问题,官厅水库大坝管理处,是北京市的一个机构,为正处级单位。我们相关单位是一个科级单位,平时具体工作上沟通不顺畅,环京津区域都会遇到这种问题。北京这边资源包括现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在生态方面的资源非常多,咱们信息机制建立了,但是不太畅通,稍微迟一些,所以很多机会就错失了。为了更好开展工作,是否可以探索对这些京津周边一些县区相关领域的机构上,能不能单列调整,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省编办规定设置相对等的机构,更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

  张卉芳(列席)说,条例应以机构改革为背景,注意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名称的变化。另外,要注意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调整的影响,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发生了变化,条例第52条,提到的排污口的管理,实际上在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里面,把这个排污口设置管辖职责,已经划到了生态环境部门。建议,条例的第三章,题目叫做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第18条讲的是特殊水体的保护,主要指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的具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这一条的内容,实际上和饮用水无关,所以第三章叫做饮用水水源保护,这个题目比较小,建议把第三章的题目改成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8条中,从三个层次,就是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还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本条例实际上是以水污染防治为主题的,应该紧扣主题,节约用水内容建议删除。

  王素芝(列席)说,建议:一、第29条谈到农业面源污染控制,农业污染是水环境污染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建议从改善土壤结构方面着手。二、第59条【接报处理】,建议改成【社会监督】。因为现在发现污染问题,光靠执法部门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全社会的加大监督力度,鼓励积极地举报污染的事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水质的氛围。另外,建议加大污染水环境的处罚的力度,加大对举报者的奖励力度。

  第三组

  王刚副主任说,条例从水污染防治角度来说,制定得比较全面,比较好。但要注意的是,水污染不仅是污水排放造成的,固体废弃物也会污染水体,总的看,条例对液体废弃物限制得比较全面,对固体废弃物的处理没有特别关注。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特种工业废弃物、医疗垃圾,也会给水体带来严重的污染,建议下一步参考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继续丰富本条例。此外,在防治办法上,控制污染物进入水体的同时,也要考虑生态系统的净化水体功能。从造林、草地、开荒开矿、水土流失等生态系统方面体现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的理念的纳入,同时政府责任中,最好能统筹考虑环境治理与民生,建立适宜的补偿机制,这样才能真正落实下去。

  周仲明副主任说,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制定意义重大,非常必要,非常及时。承德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定位的京津冀水源涵养区,承担着为京津供应优质水源、提供绿色生态支撑的重大责任使命。在承德工作,我深刻体会到水污染防治必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必须强烈呼吁全社会加大防治力度。提四点建议:一、第6条河长制、湖长制中,要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河长责任。二、第61条法律责任中,要强调联合执法与依法行政相结合,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比如说,对同一条河道的执法,水污染防治办在环保局,河长办在水务部门,畜禽粪便等农业污染源的管理在农牧局,工业污水的管理部门又不一样,这样既不利于行政执法,也易造成相互扯皮、推诿责任。所以要探索强化联合执法,增强执法效果。三、第33条湖泊淀库生态修复中,要强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原则。整个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综合共同体,要强化生物治理,进行统筹处理。四、第23条工业污水处理和第26条城镇污水处理中,建议在污水处理部分增加中水回用、循环利用,促进清洁生产,减少污水排放。

  范振增委员说,水污染防治非常重要。水污染会造成人身伤害,比如喝高氟水会导致氟斑牙,水污染严重者还可能导致传染病、癌症。另外,水污染对农业、工业也有损害,比如引发土壤污染,造成农业减产,导致种植物、养殖物的污染进而影响人类健康;还可以造成工厂机器损伤、水处理费用增加,等等。因此,制定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非常重要。提一点建议:第15条“一级保护区”中规定,“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一级水源地保护区内现存的企事业单位,将其马上拆除和关闭不太现实。对此,政府应作出规划,限期拆除。

  齐明亮委员说,水污染主要包括工业污染、农业污染、生活污染三方面,我国大多数地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水污染,如果不及时处理,将给我们的后代、我们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极大的困难和危害,所以在河北省修订水污染防治条例是非常必要的。法规审查主要审查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本条例合法性方面做得比较好,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原则下,有针对河北实际的创制内容。在条例规范性上,已经常委会审议过,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对体例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提几点具体修改意见:一、第6条,缺乏任命河长、湖长的主体,主体不清楚,导致责任不清楚,建议省、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河长制、湖长制,并建立河长、湖长定期述职制度。二、第17条,建议把“严重”去掉,改成“对水体有污染的建设项目”,严于上位法的标准。三、第61条,可操作性不够强,建议罗列具体处分,增加处罚的力度刚性。

  宋文新委员说,修订后的条例,既对标国家上位法,又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可以说对水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完全赞同。相信这一条例的出台,必将对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提两点建议:一、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很多,一部条例不可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建议在该条例通过后,可考虑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推进方案,来保证贯彻实施。二、水污染防治紧扣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借鉴兄弟省市对江河湖泊水污染治理出台专门条例的做法,比如江苏对太湖、长江,安徽对淮河都有专门条例,适时研究出台白洋淀水污染防治条例,更大力度推进白洋淀污染治理,为雄安新区的建设创造良好的水资源环境。

  郭玉红委员说,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直接关系到民生,我认为对于水污染治理,比大气治理还要艰巨,因为水污染有时具有隐蔽性,一旦渗透到地下与地下水融合,其危害性与持久性,不可估量,有的地方受工业污染,污染的水浇田灌地,土壤受到破坏,食品出现问题,希望高度重视重金属的污染,因为重金属是不可降解的。省人大要进一步加大对水资源保护与污染治理监督力度,要对国家及省内有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再落实,组织代表进行专项视察。

  刘春成委员说,条例非常全面,我省白洋淀今后要建设国家公园,结合雄安新区建设战略,建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启动针对白洋淀水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

  齐秀敏(列席)说,我参与了条例前期工作,概括起来有几个特点:第一,时机好,与宪法修正案出台处于同一时间点,是“五位一体”中生态文明在河北的具体落实,宪法修正案提到生态文明,我们河北把水污染防治条例提上日程,动作非常快,从全国来看,河北反应最快,我非常希望能尽快通过,让河北在立法方面、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走在前列。第二,科学规范,比照上位法,共有9章,章节设置上突出重点,详略得当非常流畅。第三,具有河北的特色,体例符合河北的实际,内容上具有创新性,没有抄上位法,而是河北独创。表现在条例中关于区域协作、治理范围、适用范围、执行性的内容设置以及文案排列上前后连贯等。第四,具有执行力,表现在条例中关于监督管理内容的设置,第35条第三方治理让条例可执行,第57条终身追责,第60条公益诉讼是民事诉讼法中内容,规定得很好。。第五,凸显法律责任,第62条、第63条、第65条体现了地方立法严于上位法。建议:加强文本内容的统一性、严谨性。第42条第43条对北京市、天津市的表述进行统一规范。

  王海侠(列席)说,《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各方面的责任,制定了具体措施,确定了相关法律责任,立法宗旨明确,立法依据充分,内容比较完整,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适应时代要求,顺应发展大势,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议增加一些内容。一、第37条增加应急水源,完善供水模式;二、第42条增加快速推动北京市、天津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联动管理机制;三、第47条增加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四、第20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议加强农村水资源保护监管力度、宣传力度,推进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赵静(列席)说,修订《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非常及时,顺应民意。河北省河流众多,长度在18公里以上1000公里以下者就达300多条。水污染防治实施河长制,是个好办法。条例的修订使河长制上升为法律规定,实现了首长负责制,不仅是组织工作,而要担负责任。还要抓水源保护,实现综合治理,才能彻底解决问题。河长的产生、任命,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命或者由同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对于跨省的江河湖泊,国务院建立跨省协调机制。还要重视流域的治理,从流域治理的总目标,分解各级各段河长的责任,并加强全流域治理的协调。此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一、加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支持力度;二、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充分发挥各级河长作用;三、进一步落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刘君红(列席)说,作为一名来自基层的人大代表,我对条例非常赞成和拥护,修改后的条例更具有针对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建立了全方位、全覆盖的法律责任追究体系。符合河北实际,践行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尤其是强化了对县级政府的职责、权限、义务,符合现实层面的依据。提两点建议:一、建议要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的分类、责任追究力度和处罚措施等,更加具体、细化。二、加大宣传引导的力度,把宣传贯彻作为硬指标,对各级政府有明确要求,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社会支持的格局,同时,拓宽宣传渠道,进校园,进课堂,进机关,进社区,特别是要对先进典型进行宣传,对不良的现象进行曝光,增强全社会对水资源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努力提高全民环保意识、生态理念和法治观念,争取达到依法、科学、系统、规范、全面治水的新局面。

  第四组

  周英委员说,水污染条例跟每个人息息相关,目前这个稿子还在进一步的完善过程当中,还要征求省委的意见,征求各市县党委政府的意见,将来报省委审定以后再上会讨论。水污染专业性、综合性很强,我们也在不断地提高认识,与上位法的结合也在进行细化,有些内容是根据中央最新的文件要求作了一些新的补充。这是比较新的,个别文字表述可以再斟酌。刚才说的一级水源、二级水源保护地,这个事特别复杂,国家大法修改的时候,也只是提了一个要求,建在水源保护地跟水源保护没关的建筑要拆除。现在国家大法修改以后,在实际操作当中有些困难,在水源保护地中的学校村庄,划定的时候就在那儿了,现在要拆除,拆除不了怎么办?这涉及到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搬迁问题,目前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但是法律就是这么要求的。一个大学的搬迁没有几十亿恐怕是很难做到的,现在等于被判了死刑了,什么工作也开展不了,评标、上规模等影响学校的发展。石家庄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原来有一级和二级,有准水源保护区,后来删除了准水源保护区,因为对发展不利,不能新建或者改造过去的一些项目,会影响投资上项目,和环境保护是一个矛盾的事情。第14条第3款“环境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的表述建议再斟酌。

  刘艳红委员说,条例相对于一审时发生了很大变化,融入了中共中央最新下发文件的内容,在总则中也增加了鼓励投入、宣传教育等条款。尤其是把饮用水源保护提到了第三章的位置,重点更加突出,结构清楚,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条例。水资源保护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它和我们的大气、土壤是同样重要的,尤其在河北省这样一个水资源非常短缺的省份,事关经济发展大局。有几点建议:一、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建议在第47条中增加“定期向公众公开重点监控排污单位名录”。二、要增强条例可操作性,建议对第15条作修改,改为“由政府作出规划,安排经费,妥善安置后拆除”。三、要加大对供水单位的公众监督,建议在第20条中,增加“向社会公开供水管道采购和使用情况”。四、要加强对条例通过后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力度,保证这部法规切实管用。

  王亮委员说,提几点修改意见:一、条例的总则部分核心要突出约束性和法律刚性。第1条中,建议将“维护饮用水安全”的“维护”改回“保障”,保障饮用水安全是出发点和落脚点。二、第四章是水污染防治措施,防治是核心,整个第四章应进一步充实。预防要讲清楚,然后再说治理。应严格控制的是工业污水和城镇污水,这是最突出的两个问题,应明确达到什么标准才能排放,国家上位法第50条要求很严格,可参照国家上位法,同时将有明确指标要求的写进来。三、第27条关于黑臭水体治理,建议将第二段中的“逐步”两字删去,应该加快治理。四、第29条的农业水源污染,多数都是人为的,水污染危害更大更严重,本着从严考虑的原则,建议将农药、化肥等相关问题也写出来。

  魏四海委员说,总体感觉这部条例重预防,而治理方面的措施少了一些。以白洋淀污染治理为例,最难的应该就是污泥的治理。因此建议条例要出台措施,加大对存量污染的治理力度。关于水源保护地,有的学校、村落设立在前,确定水源保护地在后。确定保护地之后,不让搞基础设施建设,下水道都不能建设,雨水、污水自渗,不仅没保护好,反而加大污染,有很多实际问题。要树立问题导向,认真思考立法到底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有的地方实际上已经失去作为水源地保护的价值,但是法律规定水源保护地一经划定就不得调整,这从立法角度要认真研究。

  张福建委员说,制定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很有必要。水是大事,人离不开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十分重要,不仅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而且关系到子孙后代福祉。建议:一、报告的第5条提到对湖泊淀库的生态修复,这涉及到条例的第33条,建议要加上对“河流”的生态修复,在关键词中也要加上“河流”。二、第六章关于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的内容,很关键,也很重要,特别是跟北京、天津交界周边地区建立水污染防治上下游联动协作机制和统一协同的流域水环境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工作。建议在这段话后面加上“加强对自然生态水资源的保护利用,防止截流、污染境内自然生态河流,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内容。建议加强对白洋淀上游拒马河水系的生态修复和治理。三、立法要与时俱进,特别是主管部门也在发生变化,这次人代会上的国家机关机构改革中,已经将环境保护部改为生态环境部,建议将条例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许皞委员说,建议:一、第12条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能不能行?是否需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二、第三章的内容大部分是饮用水水源区的保护,标题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议标题改为饮水水源区保护。三、第14条第2款,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把“可以”去掉。四、第26条第三款,污水处理厂应该提高管网等一系列的工作,“提高”不是法学上常用的词,因为它没有上限,是应该按照国家的什么标准去建设管网。五、第27条,黑臭水体的治理,将“计划”改为“规划”。乡村的黑臭水体的治理,应该是把城与乡放在同一个层面上来考虑,任何一个地方出现黑臭水体都应该治理掉。六、第29条,如何控制化肥农药用量?条例是法规,不宜用号召性的词。七、第30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污染防治等要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农业部门做不了,建议把农业主管部门去掉,直接写“政府”。第3款,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写县人民政府。八、第33条第1款,建立生态补水长效机制,补水是生态方面的事。九、第42条协同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北京市、天津市和周边地区”,写成“河北省人民政府应该推动与相邻省市”。这一条和45条应该合并一下,第42条说的是省际之间的协调,第45条说的是省内市际之间的协调,统一支撑前面的两条。十、第47条第3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按照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统筹……生态用水”,建议改为不得在超过承载能力的情况下消耗水资源和污染水资源。十一、第64条第5行罚款后面有一个分号,分号后面是个人毁损罚款,这就会有疑问,分号前面的主体是谁?个人毁损罚款较少,那前面罚款多的主体是谁?是企业还是组织?这两个不对应,这样用起来容易在这里面产生弹性,把责任推到个人,所以前面一句得有一个主体。

  张佳林(列席)说,环境保护厅的工作扎实有效,修订条例也下了很大功夫,可操作性强,原则同意。建议结合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家机构改革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将条例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议将第6条中的“分节分段分区组织领导”应改为“分节分段分区开展”。在第7条中增加“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探索和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运营长效机制”,防和治应该是并存的,福建省有一个好的经验,把防、治以及维护统一结合起来。第12条中改为“会同有关部门”,不再列举发展和改革、水行政等部门。第38条后半句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第39条“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改为“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利于工作。建议第44条增加“省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统一的水资源与水环境监测网”。第47条增加“建设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水环境调查数据需要向政府备案,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发布”。第51条增加“排放单位故意超过标准排放的,许可证自动失效”“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工业废水,不得排入污水处理厂”。第53条增加“生态环境部门整合资源,加强信息化建设”。第54条最后增加“根据调查情况及时校对校正数据”。55条中的“应当予以配合”改为“必须予以配合”。59条中举报方式增加“市长热线”,“接到举报的部门要对相关材料和调查报告进行归档”。条例中谈到建立协调机制,还应加上“上游对下游造成污染的,应该进行生态赔偿”。第60条公益诉讼中,要把监察委和检察机关加上,增加“必要时可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监察机关对相关行为及时调查纠正”。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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