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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习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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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河北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例会一般于一月份召开。会议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省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委员,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选举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是否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有权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听取和审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对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从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审议决定河北省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省长提请,决定任免河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省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先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规案一般要经过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过三次审议,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按表决器等方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省监察委员会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有办公厅、研究室、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和农业工作委员会、城建和环资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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