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研究、审议和拟定农业农村方面有关议案;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问题,听取政府部门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一、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案并作出说明;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和法规草案,提出审议报告;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五、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方面执法检查和视察,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方面调研,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省政府相关部门农业和农村方面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他们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八、受理人民群众有关农业和农村方面来信来访,按照有关规定研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