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
二、审议省人大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提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审议结果的报告和修改意见的报告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
四、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五、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意见提出合法性审查情况的报告;
六、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涉及法制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七、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问题决定的实施情况;
八、审议省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规问题的质询案;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者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