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建环资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主任委员因特殊情况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主持工作时,应指定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其工作。
二、提出与本委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建议。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并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五、对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草案进行初审,组织调研论证,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职权范围内的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清等方面问题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建议。
七、会同相关委员会,对设区市和自治县与本委有关的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督办与本委有关的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省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
九、受省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委托,组织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督导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决议的实施情况,并提出报告。
十、城建环资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开展执法检查,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为做好法规的制订、修改或废止工作提供依据。
十一、对全国人大相关委员会下发到本委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十二、审查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设区市和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城乡建设和环境资源工作的决议、决定。
十三、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以及常委会联系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