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向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初审,组织调研论证,提出审议意见;
五、对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各民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六、审查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决议,对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七、听取和审议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组织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九、受理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十、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交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