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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拟立法规范志愿服务 鼓励企业优先招用有良好记录志愿者
来源:法制日报 2018-10-17 16: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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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让我来帮助你,就像帮助我自己,请让我去关心你,就像关心我们自己,这世界,会变得更美丽。”如今,在河南,这样美好的愿景将通过地方立法来实现。9月25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河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草案)》。

  建立志愿者激励机制

  正能量需要来宣扬,记者了解到,截至目前,河南省建成学雷锋“文明使者”志愿服务站7137个,注册志愿者1200万人,人数居全国第一。

  “通过立法规范志愿服务,对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专业化、常态化,让奉献友爱、团结互助的文明风尚渗透到社会的各领域、各方面。”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说,为了推动形成“有时间做志愿者、有困难找志愿者”的社会文明风尚,草案规定每年3月5日为河南省志愿者日,并规定了一系列激励机制。

  草案明确规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可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贡献突出的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把优秀志愿者的信息纳入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些受访者认为,参加志愿服务,大多是怀着一颗赤子心,而适当的激励机制,不会抹杀这种真诚,反而可以为志愿者增加动力。

  明确志愿者权利义务

  什么是志愿者?都有哪些职责义务……草案对社会关注的这些问题均予以明确。

  草案规定,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志愿者是指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经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其监护人陪同,可以参加与其年龄、身心状况等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获得志愿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必需的条件和保障;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和管理制度;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和个人隐私等权利;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破解志愿组织登记难题

  “志愿服务是无偿的,钱从哪里来?”草案对志愿服务经费来源作出三项规定。

  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项目目录、服务标准、资金预算等相关情况;

  二是志愿服务组织通过申请政府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基金会募集资金等方式获得必要经费;

  三是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进行捐赠、资助。捐赠人和资助人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按照目前的规定,志愿服务组织登记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和场地,而实践中志愿服务本就是无偿,场地和资金成为登记的“拦路虎”。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坦言,目前,与全国大多数省份类似,河南省存在志愿服务组织数量偏少、管理需要进一步规范的问题。但按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所有的志愿服务组织到民政部门登记的确有困难。为了鼓励、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草案对志愿服务组织成立作了规定。

  草案首先对符合民政部门登记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明确了定义,这类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可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进行登记。针对登记比较困难的志愿服务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依法放宽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条件,提供便捷服务。

  针对一些不符合民政部门登记条件,但活动开展很受群众欢迎的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区域内志愿服务联合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此外,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机构也可以成立志愿服务团体。这些团体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责任编辑: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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