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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11-23 10: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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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聂瑞平副主任说,我觉得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出台这么一个条例,非常及时,也非常必要,标志着我们精神文明建设、道德建设向法治化迈出了一个新的步伐,条例从体例上、文字上很顺畅,很清晰,我表示赞成和肯定。提两条建议,一、在这个基础上强化一下环境的建设。环境有硬环境和软环境,软环境说了不少,硬环境说的不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个整体,人能改变环境,人也能破坏环境,环境也能改变人。二、应该强化向法治化的深度,不能让条例成为一个文件,要在诚信体系建设和惩戒的措施上还得下功夫。我有一个观点就是教育是必须的,但是绝对不是万能的,我们整个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很多成果,这里面和我们的教育有关系,也和我们物质文明的发展、人口素质提升有着直接的关系。总之,我们应当更多地学习好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结合我们河北省的实际使它更完善。

  周仲明副主任说,制定条例很重要,也很必要。建议,法律是有制约性和强制性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应该既明确倡导鼓励类行为也应注重规范、限制、禁止类内容,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同时应明确对条例处置的可操作性。

  王会勇副主任说,制定《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非常必要,最近几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明创建工作,特别是在全省广泛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使全省的文明创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各城市积极响应省委号召争创文明城市,取得明显成效。但是,我省和其他省份相比,文明创建工作水平还有差距,所以此时出台《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可以使我们文明创建工作更加有据可依,同时条例界定和发布的过程也能够使广大群众和全社会更加重视文明创建工作。条例虽然是初审,基础还是不错的,比较细致。个别地方文字上还应再斟酌一下,一、第7条第2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前应加上“本辖区”。二、第8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中“表率作用”改为“示范表率作用”。三、第9条,建议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涉及文明行为的内容都写进去。四、第10条第4项中删掉“赌博、涉毒”,赌博、涉毒属于违法行为,不是不文明行为范畴。五、第12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表述应和其他条款一致,表述为“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下面内容作相应调整。六、第13条第4项“按照规定的道路行驶”改为“按照规定的道路和方向行驶”。七、第14条第3项“摆摊设点”前加上“店外售货”。八、第19条第1款“促进工作突出的单位”改为“促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九、第22条和第23条中“单位、个人”应改为“单位、团体、个人”。十、第25条“将良好的道德作为职业资格准入、职称评审的重要条件”中,职称评审是技术评定标准,良好道德作为职称评审重要条件不太合适。十一、第30条“供水、供电”后面加上“供热”。十二、建议将此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广大群众意见,以进一步扩大此条例草案的影响,形成广泛共识。

  周英委员说,石家庄市是河北省第一个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省一级地方立法出台这个条例,站在全省的高度,统筹这个事情确实也有特殊的意义。提几条建议,一、条例的适用范围的表述似乎不到位,可以再斟酌。二、这个条例是一个促进方面的法,是个软法,属于把道德上的要求上升到法律方面的要求,这就容易造成有些要求过高了,做不到又比较尴尬。但是软法并不是没有用,它起着很好的导向作用。三、个别的文字表述需要再斟酌一下:第20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这样写不太合适,见义勇为本身就是国家鼓励的东西,合法、适当的见义勇为不好界定,建议删掉“合法、适当”。第17条“公民应该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这种表述不太好把握。总的来说,我觉得这个条例出台还是很有必要,尽量完善修改,吸收外省好的成果,如果实在写不进去的也别勉强写,因为没有多大意义。

  王昌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我赞同。目前,中国已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制、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了新的更高追求和需要。这些追求和需要归根到底是人民群众对自己一种权利的提升,相应的法制也要跟上,如果法制跟不上,那就是文明的倒退。作为文明社会的每一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来源于法律,不能自行其是,必须通过法律规范下来。另外,文明行为越来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一种刚性需求,而且要求越来越严格,已经上升为刚性要求,这就要由刚性法律作保障。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后,我们广大人民群众文明行为,社会的文明状态也进入了新的阶段,制定这个条例的可行性已经具备了,应该把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过程中文明的行为、做法用法律固定下来。总之,这个条例制定既必要也可行,同意制定此条例。

  梁久丰委员说,同意制定这个条例。提两条建议,一、对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内容再进行梳理,把握好取舍,把老百姓最关注、社会反映最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突出出来。二、关于第二章第12条改为自觉遵守,与其他条款的表述一致起来。三、一些文字还需斟酌。

  杨智明委员说,制定条例很有必要,在奋力实现“两个百年目标”的进程中更显重要性、紧迫性。建议,一、对文明行为的分类应当更加科学、更加突出重点、更加突出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二、更加突出绿色行为,如绿色生活、绿色出行、绿色旅游文明行为的鼓励。三、严格区分不道德行为和犯罪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的不应列入不文明行为内容。四、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力度。五、把对不文明行为的惩戒与个人信用联系起来,形成合力。

  王振平委员说,总体上非常赞成条例,条例的制定也是非常必要的,对于促进文明社会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现代文明社会发展有很大意义。这是件新事物,可借鉴经验不多,还要逐渐修改完善。提几条建议,一、要处理好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行为的关系,应该把重点放在引导、规范、促进、弘扬上。违法行为肯定是不文明行为,但不文明行为不一定是违法行为。在罚则中要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如果是违法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果是不违法的行为,应在道德规范的层面,通过提醒、警示教育、影响公共评价等方式来促使、引导其改善不文明行为,不能将处罚设立过多过严。二、条例中列出“八个文明”,其中七个都是公民行为,只有第14条是经营文明,“经营文明”面太窄了,应改为“执业文明”,将供水供电、金融等公共服务,将执法与司法,将企业经营等各类职业方面的文明都包含进来,内容更加完善。三、建议在第37条后面加上“弘扬宣传先进典型,发挥榜样正面引导作用,推动文明社会建设”的内容。

  鲁平委员说,条例很好,金深主任的说明也很精彩。提几条建议,一、第10条中,“尊老爱幼”很好,还要把“礼让女士”或“女士优先”的含义加上。二、第3条中建议在“从简操办婚丧喜庆等活动”前,增加“不能影响邻里生活”。三、第11条在“开展娱乐、健身.活动应当”后面建议增加“在适当的时间段内”,在空间上作限制的同时,还要增加时间限制。四、针对小区出现停车不文明行为的现象,增加“不得强占他人车位”的条款。五、建议增加共享单车使用中的文明行为约束。

  姜虹委员说,出台《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十分必要,完全赞同。制定这个条例,中央有部署,省里有要求,群众有呼声,代表有议案,大家更有需求。建议,一、第1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前加上“为了引导全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二、第10条(一)“尊老爱幼”后加上“家庭和谐”几个字;(二)“绿色”后加上“文明”二字。三、第11(二)加上“不得在公共建筑物上个人留痕”的内容;(五)饲养宠物应当加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的内容。四、第37条“网络等媒体”前加上“自媒体”几个字。五、第42条倒数第二行“处警告”改为“处以警告”。

  刘教民委员说,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非常必要。提三条建议,一、第16条网络文明行为的规定,说得太浅或者说得不够。现在网络以泄私愤的名义随意攻击他人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对散布者却没有任何追究。所以对网络不文明行为要明确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二、建议增加有关家庭文明教育内容。家庭文明教育会直接影响一个人的行为习惯,是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建议增加家庭文明教育相关内容。三、删除第41条第5款“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应该接受人民的监督,不管是有理由还是没理由,或是找理由,都应该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

  杜君丽委员说,条例非常及时和必要,对社会和每个公民都是很好的引导和规范。建议,一、第10条第1项,“讲诚信、尊老爱幼、邻里和睦、互帮互助、助人为乐”后加一项“进出楼梯,先出后进,靠右行走,不以宠物代人打招呼”。二、第11条第3项后,加一项“不得在城区公共休闲健身场所练长鞭、大刀等影响其他群众健身工具”,作为第4项,后面依次顺延。三、第12条第1项,“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中“乱涂”后面加上“乱刻”。第2项,加上“影院、图书馆等场所,不得大声聊天,接打电话”。第3项,“随地吐痰”后面加上“口香糖”。最后一款后面加上“不得践踏花草,攀折花木,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四、第13条第6项,“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变更为“行人应当按照交通指示标志通行”。五、第21条,最后应加上“践行表彰奖励”鼓励无偿捐献者。六、第35条应增加“建立安全监督管制平台”,以保证网约车驾驶人员和乘客的安全。

  张力红委员说,通过审议条例草案,感到该项立法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社会热点,回应群众关切,在弘扬社会新风正气,约束和惩治妨碍公共驾驶、高空抛物、宠物扰民等社会普遍关注和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等方面,都有很多具体实在的举措,对于进一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精神文明创建水平,具有很强的指导和推进作用。建议,一、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投诉力度。很多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发现、曝光、查处力度不够大。建议细化完善第39条“投诉举报”条款内容,增加“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日常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畅通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渠道,市县统一设立投诉举报平台或热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投诉专线,电视、报刊、网络等开设曝光平台”等,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切实强化对不文明行为的约束和震慑作用。二、加大对见义勇为的鼓励保护力度。建议第20条“见义勇为”中,增加“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公民,除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外,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救助。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被恶意诉讼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查清事实,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真正保护和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消除后顾之忧,在社会弘扬向上向善正能量。

  武鸿儒委员说,这个条例起草得不错,金深主任这次汇报非常好。有几条具体建议,提出来供有关部门参考,一、第二章第10条文明生活方式,这里面共列了5项,不太清晰,要讲具体就和其他条一样讲具体,要不就是原则性的,我建议考虑一下。二、第20条,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见义勇为,“合法”没有问题,“适当”怎么解释?“适当”内在的含义是指什么。三、第四章的“舆论保障”,建议改为“舆论支持”或者“舆论氛围”更好一些,还有曝光不文明行为,“行为”建议改为“现象”。四、第47条,没有罚则的实施主体,应考虑予以明确。

  裴红霞委员说,赞成制定《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利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轨道,倡导公民和社会的文明行为和良好风尚,创建文明和谐友善的社会秩序。建议,一、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的分类和包含内容不全面,需进一步梳理,特别要区分道德与法律的边界。二、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列出的罚则大多是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建议应该结合严令禁止的不文明行为制定新的严惩的罚则,重拳打击不文明行为。

  刘书为委员说,提三条建议,一、第11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建议把“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作为一项内容放进去,同时增“服从统一管理”的表述。二、单独增加一条居家文明行为内容。邻里之间的矛盾主要是居家文明问题,比如通宵打麻将、夜间唱歌等等。三、第7条村委会、居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不光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其制定的村规民约人民群众广泛认可,所以建议对基层自治组织提出制定村规民约、文明公约的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在文明建设当中的主体作用。

  魏四海委员说,提两条意见,一、条例定位需要特别准确,文明属于道德范畴,主要靠教化和自律来调节,不能单纯靠法律来规定来限制,与此相关就是需要明确立法边界,不能侵害由其他条例法规来规定的事项。二、要充分考虑立法的具体实施,认真思考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明确谁来执行监督检查处罚,否则立法将大打折扣。

  张志敏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的,对于规范公民的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都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建议,一、第15条,增加“约束导游,不得强制消费,欺客、宰客”等有关条款。因为本条款中旅游文明行为更多的是针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但旅游行业本身也存在着强迫消费黑车黑店黑导等不文明行为,应该有所约束。二、第17条是文明就医,避免发生医闹,近几年以来校闹现象也屡有发生。为了促进和谐家校关系建立,建议增加一条有关尊师重教、爱护学生之类的教育文明行为。

  郭玉红委员说,制定条例非常必要。当前不文明行为时有发生,有些已经对社会安全造成了危害,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少刚性规则的约束。建议,对于类似做好事扶老人反被讹诈的现象,属于敲诈、讹诈行为的,应该设立相应的惩罚措施,或列入失信名单等。

  刘艳红委员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非常必要,条例文本语言简洁凝练,也注意到相关法律条款间的衔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属于相对比较软的条例,通过把已有法律其他条款中的法律责任写进去,执法主体明确,让条例更具有操作性,是一个很好的法律文本。提几条具体建议,一、第12条第3项,建议在“随地吐痰”后加上“随地吐泡泡糖”的内容。二、第19条,精神文明办通过精神文明奖励对一些单位进行表彰,实际执行中机关和国企事业单位受表彰的比例大,建议增加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对民营企业进行精神文明奖励表彰的内容。三、第47条的罚则中没有执法主体,建议增加相关内容。

  王世强委员说,同意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条例思路清晰、结构紧凑、语言简练、表达准确、措施到位。提三条建议,一、在规范措施上增加刚性的东西。文明行为促进中很多是道德上的监督措施,可能很难有一些刚性的管理措施,但可以有一些刚性的服务措施,减少不文明的行为,或者采取一些科技手段来规范行为,让人们从心里接受,从而改善行为方式。同时可以多列一些重要的行为,包括小广告、家庭邻里关系等。二、市民不只是遵守文明行为,还要增加提醒、制止不文明行为的义务。三、第10条第4项中“不参与色情、赌博、涉毒、愚昧迷信及其他低俗活动”,建议将“不参与”改为“抵制”。

  张海燕委员说,看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感到又惊又喜。过去我们讲礼仪只能将文明行为作为修养来讲,只能是提倡,这次把文明行为都写到法规里,能把不文明的行为进行有效管控,出台这个条例,将对我省形成文明风尚作用巨大。提几条建议,一、建议增加“语言文明”的内容。因为语言是人类交际的重要工具,是一个思想修养的外在表现,现在人们语言中不文明的现象甚至语言暴力直接影响干扰了交际秩序,因此在条例中建议丰富这部分内容。二、条款有些地方说得比较简单,像“公共文明秩序行为”“公共环境文明行为”中,有很多礼仪常规没有包含在里面,比如“女士优先”“一米线原则”“扶梯右立”“尊重弱势群体”等,建议把社会各方面经常出现的行为规则涵盖进来,使其更细致完善。三、网络文明行为中只写到了不编造、不散布虚假信息等,网络交往中不文明行为还有很多,建议再丰富这方面内容。四、第42条,“高空抛物、乱堆乱放”中“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建议将罚款范围再限定宽泛一些。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聂瑞平、周仲明、王会勇、周英、王昌、梁久丰、杨智明、王振平、鲁平、姜虹、刘教民、杜君丽、张力红、武鸿儒、裴红霞、刘书为、魏四海、张志敏、郭玉红、刘艳红、王世强、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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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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