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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11-23 10: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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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2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杨金深委员说,大家对文明促进都很关注,尤其在今年出现恶性事件后,关注度更是明显提高。一、针对内容问题。“八个文明”来自三千户的社会调查,现在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了这么多宝贵意见,更应该成为立法的重点内容,比如海燕委员和海波委员提出的语言文明,振平委员提出的职业文明,都应该纳入其中,其他的细节可以补充到现在的“八个文明”中,成为“十个文明”。二、针对行为和责任问题,我主张罚则要偏重。现在我们有一个局限,就是更多考虑到与上位法和关联法的衔接,没有注重考虑这些法中没有涉及的条款。不能突破上位法这是原则,上位法和关联法没有涉及的新增条款,要有比较具体的规定,相应的罚则我倾向于加重。三、整个谋篇很难,因为立法要求小切口,但文明行为铺天盖地,涉及到方方面面,很难把握,我的意见是还是要适当收缩视线,我们是先从调查问卷开始的,后又加上文明城市创建,汇总出了现在这八个方面。会后我们会把审议意见进行总结,把大家反映比较普遍、比较集中的意见纳入立法的重点内容。四、关于法治和道德的问题,有的说文明行为是道德问题,现在出这个法规是灰色地带。我说这不是灰色地带,一旦通过了,再违犯其中的条款就是违法,而在过去是属于道德问题。所以二者之间的边界是变动的。立法还需要解放思想,敢于突破过去的一些约定俗成、甚至是关联法中规定的条款,罚则上可以加重。

  许皞委员说,提高社会文明程度非常重要,但是公民行为内容很多,哪些是文明行为,很难界定。公民行为应向文明方向引导,倡导行为文明为主,有很多行为不文明,但事不大,如果上升到法规条例层面来管控,显得用力有些过度。所以,从众多行为中抽提极端状态的不文明行为,列入条例约束惩戒内容即可。

  王亮委员说,制定文明行为条例很好。建议,一、增加对文明生活方式的内容,比如,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禁在公共场合打架斗殴等。并明确相应的约束规定。二、第25条关于就业激励的规定,表述上应当再斟酌,以增强可操作性。

  翟志海委员说,条例很好,我赞同。提几条建议,一、第27条中,建议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改成“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岗位培训和各项考核内容,做好本单位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这样内容更完整。二、第47条中,对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处罚较轻,建议修改为“对于强占他人座位、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内罚款;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如袭击司机、抢夺方向盘等,情节较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强占他人座位情节严重的,一年内限制乘坐该类交通工具。”

  赵风楼委员说,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非常必要、恰逢其时。提两条意见,一、政府部门要带头为文明行为创造环境。条例第29条规定了车站码头等客运窗口,但与老百姓息息相关、意见最大的是各种服务窗口。比如,有的老人排队缴费就要等两个多小时。过度排队会引发群众不满,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发刑事案件。所以,各级政府要增强服务意识,在条例中明确各种窗口的排队时间,减少群众不必要的排队等候的痛苦,以此减少各种不文明行为,用公务人员的辛苦指数换来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二、删除第41条第5款“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监督是不能讲条件、讲理由的,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建议修改相关表述。

  李景辉委员说,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很有必要,完全赞同。提一条建议,条例规范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的公民,但是在第36条“乡村文明建设”中又规定“引导、规范农民文明行为”,农民也是河北的公民,也应遵守文明生活方式、公共环境、公共交通等文明行为,不能单独把农民提出来,建议把“引导、规范农民文明行为”删掉。

  杨兆廷委员说,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整个社会公德的提升、社会秩序的维护都很有帮助。建议,一、文明行为的种类列举是无法穷尽的,应对文明行为进行定性而又具体可操作的明确,如,有利于他人、保护环境、维护秩序等等,这些行为应该大力提倡和鼓励,反之则禁止。二、条例的起草应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地联系在一起。

  申书兴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文明行为范围很广,促进文明行为关键的有三点:一是抓住主体,学生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主体;二是营造环境,加强软硬环境建设,加大促进文明行为的宣传,营造促成文明行为的提示、指示等硬环境;三是实施奖惩,对正面的要奖励,负面的要惩戒。建议,一、第二章的各条款表述方式不一致,第10条到第14条是列条方式,第15条到第17条是罗列的方式,应当统一起来。二、第13条关于交通法规的规定不用写得太细,可以简化为遵守交通法规。三、第15条对公民的行为有规定,对导游的行为没有提出要求。四、第16条“关于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建议放到35条网信部门职责里。五、第42条高空抛物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伤害、损失的,如何处罚没有规定;第47条霸座、干扰驾驶构成严重损害的,是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

  郭竞坤委员说,我赞成这个条例。条例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前期做了大量的工作,比较成熟。有几条具体修改建议,一、第9条,在“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后加上“宪法法律”。在“树立文明观念”后加上“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第11条,第三项在“开展娱乐、健身、宣传、经营等活动应当”后加上“遵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有关规定。在第五项“并采取必要措施”后加上“不危害他人安全”。三、第26条,在“自律章程”后加上“市民公约”。四、第43条,在“违反本条例第11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制造噪音、饲养宠物”后加上“等影响他人安全”。

  王海波委员说,非常赞成出台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起草得很好。有几条建议,一、第4条,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范围有点窄,建议表述上进一步斟酌。二、文本很全面,但在分类排序上不够和大家的感受契合,容易让大家感觉跟自己没关系,建议再系统地做些划分归类的表述调整。三、加强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支撑,比如监控、监测等手段,可以参考新加坡的做法。新加坡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比较成熟,值得我们借鉴。四、各级干部发挥带头作用。五、把文明行为、不文明行为记录在个人诚信档案。六、增加爱护公共财务,他人财务和生态环境的文明的内容。

  刘春成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必要。条例的名称是《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其要义应该立足于促进,要更多体现正向引导和鼓励的文明行为。提几条建议,一、第12条,公共环境文明行为,第2项有关内容应该与现行的法规重复,但规定的范围偏窄,不具有引导和促进价值;第4项规定不允许“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规定的内容与社会发展现实不协调,立法要有前瞻性。二、第13条第4项,内容应该与交通法规相一致,补充具有时代特点的“新交通”问题,如共享单车停放等,对共享交通工具进行规范。三、第25条,将道德文明作为资格准入、职称评审的条件,是否具有实际可操作性,应该再斟酌。四、第29条,关于客运窗口,应明确反对垄断服务单位的“过度管理”和“过度维护”的行为,应更多地体现服务与尊重,管理与便捷。另外,要补充机构执法文明和文明执法的相关内容,通过窗口单位的榜样作用,促进全社会的文明行为。

  高士涛委员说,条例很好,非常有必要。提几条建议,一、第二章基本行为规范中有“文明生活方式”一条,建议对应增加“文明工作方式”的内容,如,敬业爱岗勤勉工作等。建议“邻里和睦”改成“和睦邻里”。二、第12条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建议与第10条、第11条、第13条、第14条用词统一,修改为:“自觉遵守下列规定”,12条的5项内容前宜加“不”字表述,如第一项“不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随意张贴、悬挂、散发广告、传单”等。三、第17条有“文明就医”一条,建议相应增加“文明行医”的内容,因为患者是弱势群体,医者应敬修医德勤练医术,不使患者做诸多无谓检查、不过度治疗等等。四、第11条第3项有噪声排放标准,建议增加对居家产生的噪声也有相应的约束性。五、删掉第12条第4项中有关在城区道路抛撒、焚烧丧葬祭奠物品的规定。阴历七月十五、十月初一是传统上坟烧纸的日子,但这两个日子不放假不能到墓地去祭奠先人,所以人们一般都会在十字路口烧纸纪念先人,以表达血缘亲情。有的城市届时会在十字路口设置供人们焚烧纸钱的设施,非常人性,满足了人们的精神需求,我觉得这一方式在现实中可以借鉴推广,相关内容可不写在条文中。

  齐明亮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一是条例对文明的基本规范规定得不全面,另外建议将倡导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进行区分,对强制性的设置处罚。二是不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应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联系起来。第10条邻里和睦、助人为乐,应该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结合起来。三是用词不规范,第11条第4项修改为“注重礼仪”;第16条“公民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过于宽泛,建议改为遵从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第28条,表达不通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设计后面一个“、”号,科学规划建设是对后面几项说的,建议去掉这个“、”号;第32条,“鼓励表彰文明行为”,行为不能表彰,被表彰的主体应该是单位和个人;第42条,从建筑物抛掷物品的要处罚,建议补充处罚车内抛掷物品;第47条第2款“违反本条例第13条第3项规定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的,处警告和二百元以下罚款,性质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这个处罚有点轻,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是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并补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9条“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这个用词也不规范。

  石立新委员说,条例草案偏软性的内容较多,法律责任方面对应较少。有些行为须用法律法规来约束,有的行为是属于倡导性的。第47条干扰驾驶人员安全驾驶的,仅是警告或罚款,最近最高法大法官建议在刑法中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此外,高空抛物也是很严重的危险行为,不能简单一罚了之。闯红灯法不责众的现象也应有具体措施来处理。

  范振增委员说,立法是为了让社会大众重视,很有必要。条例中所列的不文明行为比较多,涵盖生活的多个方面,范围比较广。但是,担心将来条例执行起来有些条款不好落地实施。建议条例粗犷些,然后各行业编写自己的文明行为规范,附在后面,加以宣传、教育。

  谷雪芬委员说,文明行为的基本规范里面没有教育这一块,现在老师被殴打、威胁的也不少,建议加上文明教育的基本规范,进一步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

  崔慧霄委员说,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非常必要。我提几条意见,一、第10条至第14条的列举式表述,是否能够涵盖全不文明行为,比如共享单车的损坏、随意停放也是不文明行为,但这里却没有规定,所以建议增加一个兜底条款。二、第15条至第17条规定得比较笼统,比如旅游文明行为这块是不是能够参照旅游法执行,所以建议有相应法律法规的可以直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不再赘述。三、罚则方面的规定有些轻,比如近期网上热议的高铁霸座、干扰公交车司机驾驶等不文明行为,只罚些钱是不是太轻了,要加重处罚,甚至进行刑事处罚。四、将教育部门的职责进行细化,分年龄分层级将文明行为的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俊华说,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非常及时、适时、必要。第47条对霸座、干扰驾驶罚则作出了规定,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怎么办,这个没有体现。前一段时间就出了一个相关案例,应该加上“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王振山说,这个报告写得非常好、非常及时,关于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及时性说得非常详细。我提两条建议,一、在第11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增加公共场所监护人管理未成年人行为的法律责任内容,比如在公共场所未成年人不能随地大小便等等。二、第36条乡村文明建设,增加从简操办婚丧嫁娶的内容,因为当前农村婚丧嫁娶铺张浪费比较普遍,我们应该对这种不文明行为进行坚决抵制,倡导勤俭节约的文明行为。

  省人大民侨外委委员尹广军说,我对这个条例持反对意见。倡导文明行为是当今社会需要的,但是出台这个条例,我觉得不太合适。用法律规范文明行为,只治表,不治根。靠出台一部条例,改变不了一两代人的思想和行为。建议从教育的角度出发,找出“病”的根源再治理,该由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该由宣传、引导、教育的,就宣传教育,这样才能真正改变我们现在社会的不文明状况。出台这个条例,如果内容包含不全又这么急,必须得慎重。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郭孝锋说,建议,一、按照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几个方面来对行为规范进行分类列举。二、条例草案在政治层面的规范不够。比如,对待国旗、人民币的相关行为规范没有体现出来。三、增加文明行医、文明驾驶、文明办公等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

  省人大代表刘艳红说,一是我们公交企业每年都对员工进行文明素质教育,不断提升为市民服务的文明程度。二是10月28日重庆的坠江事件的惨痛教训,震惊了全国,且在这之后,短短20天之内,全国公交又出现了20件类似的抢夺司机方向盘的事件,这是一个社会问题。应用法律手段、立法手段来保证我们市民公共安全出行。三是条例第13条提到公共交通文明行为,非常有针对性,我非常同意。提两条建议,第2条“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乘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表述不太准确,建议改为“按照车票载明的座位号乘坐”。第3条“遵守乘车秩序,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改为遵守乘车规则,后面加上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第9条“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公约、村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范、职业规则、团队章程等社会规范,树立文明观念”,其中行业规范和职业规则,是属于社会规范还是属于行业标准,建议再斟酌一下。

  省人大代表郝静说,提两条建议,一、目前私自安装汽车地锁现象比较突出,尤其是一些老旧小区、邻街的商铺。有的甚至安装在公共区域内施划的蓝色免费停车线内,既影响市民通行,也扰乱了正常停车秩序。群众意见很大。虽然公安、城管等部门经常联合执法拆除,但是反弹现象较为严重。建议在第11条【公共秩序文明行为】的内容中予以补充。二、为确保条例落地见效,一定要加大对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

  省人大代表李亚军说,文明行为和不文明行为如何界定,应当制定标准,建议,一、成立专门修制定标准的技术委员会,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规范。二、第14条,将经营合规产品作为文明经营的底线和基本条件,“强迫消费或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属违法行为,已经不是文明经营的范畴了”。三、第三章增加一条,对文明经营的行为和合规生产制造企业给予鼓励和促进,因为生产、制造也是一种经营,是文明经营的起步点。

  省人大代表安志文说,文明社会制定文明条例很及时很必要,条例很详细。提几条建议:一、在第10条“尊老爱幼、邻里和睦、助人为乐”中加上“尊重妇女”的内容。二、第13条第1款主动让座的情况应考虑特殊情况除外。三、第7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中加上“发挥社区老党员模范带头作用”。

  省人大代表刘丽蓉说,第47条,关于霸座、干扰驾驶的罚则,没有表述清楚由哪个部门来执行处罚。这种情况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来处罚,但是这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表述不太一致。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杨金深、许皞、王亮、翟志海、赵风楼、李景辉、杨兆廷、申书兴、郭竞坤、王海波、刘春成、高士涛、齐明亮、石立新、范振增、谷雪芬、崔慧霄、王俊华、王振山、尹广军、郭孝锋、刘艳红、郝、静、李亚军、安志文、刘丽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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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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