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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5-30 09: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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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聂瑞平副主任说,校园安全需要高度重视,现在校园安全事件每年都要发生,各种类型的都有。几点感受:一是这首先是一个全社会的事,其中重要的是教育部门、学生、家长的主体责任。每一起学校安全事故都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各家都有责任,首先从学校建设上,要标准化、规范化。二是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也要重视,这里面有学校的责任、家长的责任,也有学生本身的责任。三是政府相关部门也要负起相应的责任。在校内的安全,包括暴力的、软暴力的一些,都是在管理范围内的。实话说一个孩子牵扯到每一个家庭,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要重视这一方面的工作。要把危害降到最小,各家负起各家的责任,将学生的安全问题降低到最小程度,处置要纳入法治的轨道,这应该是我们合理追求的一个目标。

  王大为委员说,此条例是规定运用调解手段解决纠纷,建议删掉第62条第1款“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这里没有必要表述,或者改为“提倡协商解决”。另外,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只由市县部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应该体现在哪里有纠纷,哪里就有调解,哪里就有调解组织,乡镇、各类小学包括幼儿园都是在基层,所以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应重点在基层,并充分发挥好其应有作用。

  杨金深委员说,制定学校安全条例十分必要。去年教科文卫工委进行了校园安全专题调研,调研成果已在条例草案中体现。条例草案在提交常委会审议之前,教科文卫专委进行了审查,我本人的意见已包括在审查报告之内。总的感觉,这个条例结构比较严密,条款比较细致,责任划分很清楚,而且跟学校安全相关的一些工作,在条例中都做了适当的延伸。我本人对条例草案没有意见,完全同意。

  王振平委员说,一、建议删去第26条第1款。二、第30条“依法开展特种设备及锅炉水介质定期检验”,是否是学校的职责?更主要的应该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学校应负什么责任,建议在表述上再作研究。三、第60条和第61条说的都是民事责任,但里面是否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比如第61条中规定,“学校已尽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那是否意味着可能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些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建议要区分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表述上再清楚一些。

  赵风楼委员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写得比较全面。提几条建议,一、条例出台的关键在于能否切实落地执行,目前来看本条例草案条款太多,不利于把握执行,建议修改时进一步聚焦关键,突出重点,抓住要害。有些似是而非的条款建议删去,比如第50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定,在学校周边建设、设置、放置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危险设施、设备、物品”的规定,是其他法律明确禁止的,没必要再写入。二、关于校长和家长代表陪餐,可以提倡,但不必建立制度来强制执行。三、条例中提到发生安全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建议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翟海魂委员说,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有三个特点:一是立法宗旨明确,就是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学校频发的恶性事件,和“校闹”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条例借鉴了6个省市的经验和基层意见,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三是条例草案比较周全完备,涉及到行政管理职责、校内及周边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多项具体规定,共七章72条,逻辑严谨,表达准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我们应该尽快修改完善该条例,争取二审通过,在今年秋季开学时正式实施。

  翟志海委员说,出台条例非常必要,提六条建议,一、条例第3条改为:“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把保护幼儿及师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维护学校稳定放在学校工作的首要位置。”以明确和强调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二、条例第26条第2款修改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经常性的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性侵害、沉迷网络、非法网络贷款等教育加强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个人信息及财务安全、文明饮酒、网上正确交友、杜绝和远离黄赌毒及吸烟有害教育,及应对自然灾害,自救与互救等公共安全教育。三、条例第26条第3款修改为:“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小学生青春期及预防早恋教育、大学生正确恋爱观教育,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他伤事故的发生。”四、条例第35条第2款建议修改为:“学校应当健全实验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严格危险实验物品管理,实行专库专用、双人双锁联管,并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实验物品安全检查。对从事危险品实验操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工具,做好安全保护。”五、条例第56条第1款建议修改为:“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规定分别制定消防、地震、洪灾、疫情、恐怖袭击等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事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按规定分别制定消防、地震、洪灾、疫情、恐怖袭击等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学校安全事件、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六、条例第61条第3项后面增加“(四)违反学校规定擅自校外租房,造成伤害事故的;(五)学生违反学校禁止性规定,造成伤害事故的;(六)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造成意外伤害的;”最后两项改为“(七)学生实习、假期离校、双休日外出期间,或在校外非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学校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情形。”

  杜君丽委员说,这个条例起草得非常好。建议,一、第9条,学生应当遵守所在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指的是学生。后面接着就说不得实施欺凌、暴力等行为。能不能改成在实施管理的过程中,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不得实施欺凌、暴力等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二、第19条,关于设备和食品的安全,加强学校周边小超市的管理,不得售卖有危害学生的物品。三、第11页,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我觉得应该改为身心健康教育,对孩子们身体方面的科学指导非常重要。比如关于护眼的教育、正确的坐姿、正确运动。在党的十九大结束以后,习近平总书记专门指出了关护青少年视力问题,还要纳入以后的政绩考核。

  郭玉红委员说,维护好学校安全,关系国家未来,更关系千万个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稳定。因此,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和及时,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各方面责任义务,形成保障学校安全的合力,我完全赞同。提两条建议,一、有些防范和处置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比如可以借鉴有些省市做法,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要求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有不良行为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或者违法但免予处罚的学生,由其监护人陪同在学校进行专门法治教育;对于欺凌学生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予训诫等等。措施要实在、管用、易操作、能落地。二、要加大财政投入。条例中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未保障公办学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经费的”要依法处分等,但没有规定公办学校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应该将其纳入预算,有了资金保障,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学校安全。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王俊华说,制定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有利于保障我省学生安全,促进教育事业的开展。有几条建议,一、第8条中,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再明确一下,党委还是行政主要负责人。二、第13条中“应当建立教育风险防控机制”中,应当加上“财政”。三、第45条中,“移送其他部门调查处理”应改为“移送相关部门”。四、第50条中,“在学校周边建设、设置、放置”应当梳理逻辑关系,现在有些不通顺。五、第59条中,第3款新闻媒体应当真实,在真实前应加上“遵守新闻纪律”,后边加上“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六、第64条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还不够,如果出现第(四)项中的情形,可能还需要加重处罚。七、第69条整个逻辑关系要重新捋顺,改为“违反侵害行为的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处罚”。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刘丽蓉说,提几点具体建议,一、第14条第2款,加上“定期听取属地公安机关的意见和建议”的内容,以增强针对性。二、第15条第4款,将“强化警校合作”改为“建立职责分明反应迅速的警校协作机制”,以增强操作性。三、第48条第2款不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7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将“中小学校”的范围扩大到“高校”。四、第49条第2款表述不全面,所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都会及时依法处理,建议删除。五、在第62条补充利用第三方机构负责学校安全事故中各方责任认定的内容。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委员张占平说,出台这个条例非常必要提几条具体建议,一、第2条中“学校安全是指”,这个范围不太全面,应该把网络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纳入其中。二、第3条中“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里没有提到学校,实际上主体是学校。三、第20条中“消防部门”应该改成“应急管理部门”。因为除了指导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外,还有防范自然灾害的职责。四、第31条中“幼儿园、中小学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学生监护人陪餐制度。”是《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意见的报告,不应作修改。五、第33条中“学生的健康问题,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建议加上“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咨询中心,对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心理干预”。六、第61条的规定对于学校免责有了依据,十分赞成。

  省人大代表王晓莉说,出台学校安全条例对学校来讲非常必要,可以让学校安全工作有法可依,能够极大地维护学校尊严,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每个学校都可能面对学生伤亡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对学校来讲急需有一个条例来规范。提几条建议,一、条例规范了事故的处理,明确了事故向谁汇报的问题。第56条明确了“按规定报告教育、应急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二、第62条规定了“由教育司法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节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明确了专门的协调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三、关于事故发生后赔偿等资金由谁来出的问题,第12条讲到“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约束性不大,建议政府财政预算中设立学校风险基金。四、出了事故后,有的家长利用媒体不客观公正报道问题,法律责任方面要明确约束。五、第45条说到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议应该加强对老师人身安全的保护。六、第46条“学生监护人代表或者成年学生代表应当推选产生,不得指定”,应该是推举产生成年学生代表,成年学生代表应该要以年龄段来界定。七、条例出台后,普法更关键,建议责成教育行政部门在普法上加大力度。

  省人大代表李丽艳说,学校安全条例制定得特别好,在当前形势下出台这个条例也非常有必要。一、条例起草说明里提到了制定背景,是出现了学生伤害、校园欺凌暴力、交通和溺水等事故。我有一个疑问,就是如果学生在校外溺水了,或在校外出现了交通事故,是应由学校负责还是家长负责?学校责任是否只限定在校内?二、条例第23条规定要配备专职保安,这是对中小学来说,很有必要,但这也是个新生事物,很多事情还需进一步明晰,应再具体细化一些。三、第43条提到了一些教育惩戒措施,具体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来制定。这个具体办法是否已经在制定?什么时候出台?建议措施一定要有可操作性,希望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一些国外先进经验。四、条例规定学校要设置安全设施、法律顾问、保安等,这些需要很多费用,对中小学来说可能难以承受,这个费用由谁来出?最后希望加强督查,切实将条例落实到位。

  省人大代表许红艳说,条例规定得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强。建议,第12条,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与学校安全相关的保险业务。当前幼儿园有个问题,孩子入保险,保险受益人是父母,当孩子发生问题,学校第一时间进行救治,医疗费用往往由学校先垫付,之后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直接打到家长的卡里,有的家长就不给学校了。建议这一条里,针对这种情况,增加相关规定(学校没有责任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先支付学校垫付的费用,其余的再给家长。

  省人大代表于朝辉说,非常高兴看到河北省将出台学校安全条例。提几条建议。一、第28页“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读起来很绕口,表述应该再斟酌。下面有关单位中增加司法部门。二、第34页,公安机关负责下列学校安全工作内容要再丰富一些。增加“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三、第58页,增加查处色情、暴力不当出版物相关内容。四、第61条要表述得更具体一些,增加《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内容。1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2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3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4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5在学校上学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五、第63条表述得还要更清楚,更具体。增加“在学校周边喧闹、拉条幅、散传单、张贴大字报、设灵堂、焚香烧纸、摆花圈、停放遗体”。六、第26条第2款,建议加上“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的群体和年龄特点,开展相关的教育”。加上对学校安全课程。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聂瑞平、王大为、杨金深、王振平、赵风楼、翟海魂、翟志海、杜君丽、郭玉红、王俊华、刘丽蓉、张占平、王晓莉、李丽艳、许红艳、于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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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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