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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调研:走进民政部共话社会建设领域立法
来源: 2019-06-10 10: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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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纵观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制定社会救助法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项目赫然在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采取赴国务院部委调研的方式,加强与民政部的沟通,在推动相关立法工作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2019年3月26日,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调研组在张春贤副委员长的带领下来到民政部,就社会建设领域尤其是民政领域立法的相关情况开展调研。调研组具体听取了民政部的立法工作汇报和相关意见、建议,与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交流,张春贤副委员长作了讲话。

  民政部副部长唐承沛向调研组汇报说,“民政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认识和站位不断提升、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工作落实从实从严,取得了明显成效。”

  张春贤副委员长指出,“十三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社会建设领域尤其是民政领域的立法任务繁重,民政部为此做了大量工作。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要与民政部一起,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好民政领域的立法工作。”

  社会救助立法工作亟待推进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社会救助法列为一类立法项目,并明确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联系起草工作,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障基本民生的高度重视和关心。”唐承沛副部长介绍说,立法规划公布后,民政部高度重视,开展了一系列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深入研究重点难点问题、认真评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情况、研究起草法律草案等。

  唐承沛副部长就社会救助法起草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进行了梳理。“一是社会救助法的法律框架是应当从社会救助的系统性、整体性角度出发进行设计,还是仍按‘8+1’的制度结构进行设计,这一问题还需要研究;二是目前引起社会关注的‘福利捆绑’问题及其造成的‘悬崖效应’,解决办法尚未明确;三是支出型贫困问题有待解决;四是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难影响了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性;五是低保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下放的问题有待研究;六是监督机制还需要完善。”

  对此,张春贤副委员长表示,“社会救助领域的立法应当具有紧迫感。2014年通过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法律位阶过低,尚不能全面规范和调整社会救助领域的各种关系;其次,无论站在完善国内法律的角度,还是借鉴国外立法、满足实践需求的角度,都有必要出台社会救助领域的法律,这对于巩固脱贫攻坚的成果也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具体推进社会救助法的立法进程?张春贤副委员长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第一,社会救助制度的设计要充分考虑国家的财力支撑情况,要具有可操作性,建议研究后准备具体的方案;第二,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第三,要注意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吸收地方实践中的成功做法,还要有专业的辅助力量,希望有相关专业的研究分报告作辅助支撑。”

  全面修订村委会与居委会组织法势在必行

  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是我国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其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10年10月修订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0年施行后几乎没有作大的修改,2018年对这两部法律的修改只是将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任期从三年改为五年,其他的内容没有改动。

  据唐承沛副部长介绍,两部法律目前均有某些规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不相适应。“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一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农村出现大量新型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农民对村级组织的依赖程度减弱,这对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的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随着农村改革发展的深入,不少村集体掌握的经济资源越来越多,这对村委会干部队伍能力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村民政治参与的热情日益高涨,村民更加关注政治、文化、社会利益,更加注重表达个人利益诉求和参与村民小组、自然村公共事务,因此如何进一步扩大村民在各方面事务中的有序参与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

  唐承沛副部长提出了修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五点考虑:一是在法律中引入“社区”的概念,同时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二是突出坚持和加强党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全面领导;三是根据民法总则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完善相应制度,为居民自治提供充分保障;四是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明确社区居委会的组织结构;五是规范和发展社区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等。

  对此,张春贤副委员长表示赞同,并着重强调要做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改工作。“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颁布实施近30年,目前已经无法适应现实的工作要求。地方上为了应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已经就城市居委会组织和工作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创新,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调查研究。”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仍需完善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随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2年作出修改,多个省份完成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配套法规的修订或制定了养老服务条例,为老年人撑起了“权利的天空”。

  “2012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到目前,我国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包括法律政策体系基本确立,养老服务多元供给格局正在形成,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质量明显好转等。”唐承沛副部长就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作了简要汇报,同时唐承沛副部长说,我国养老服务产业目前仍处于起步阶段,还面临着不少具体问题需要解决,“比如,目前还存在法规、政策之间不协调,养老服务供给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均匀,行业监管较为薄弱等问题。”

  对此,张春贤副委员长首先强调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国际上一般认为, 60岁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的7%,就标志着国家或地区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8年年末,我国60岁以上人口约2.49亿人,占总人口的17.9%,65岁以上人口约1.67亿人,占总人口的11.9%。尽管已经修改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人口形势的快速变化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思考和重视快速老龄化的应对,通过立法为老年人进一步提供相关保障。从域外经验的角度来看,日本和德国的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学习;从国内创新来看,全国各地出现了很多新做法、新成果。应当做好这方面的调查研究,要总结经验,适当的时候可以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协会在其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体系。”

  此外,民政部还就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中的重点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对慈善法的实施等工作情况作了汇报,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对慈善法的执法检查。

  “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民政部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在推动民政领域的立法工作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张春贤副委员长对民政部的汇报表示赞同,并指出,我们要共同努力,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真正落实到社会建设领域的立法和监督工作之中,共同推进社会领域法治建设。(来源:中国人大 孙梦爽 王晓琳)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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