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的要求,近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该规定共二十三条,依据中央、省市委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对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相关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包括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两个方面。《规定》还对重大事项的提出主体、内容和时限要求,议题确定机制、办理、表决通过等工作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从而保证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程序更加严谨规范。
为了保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规定的贯彻实施,《规定》还规定了保障措施。如:对存在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及时提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而擅自作出决定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不贯彻执行的;对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不研究办理的,对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贯彻执行情况,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不赞成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撤销,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相关程序督促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规定》的出台,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责任编辑:赵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