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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落实企业责任保障民生用气
来源:法制日报 2020-04-02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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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燃气事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村气代煤工程的快速开展,燃气安全管理、燃气供应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加之燃气作为清洁能源,加快燃气开发是稳步推进能源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的必由之路。因此,通过法治手段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安全发展势在必行。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高票通过《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推进燃气发展和保障燃气安全为主线,设有总则、规划建设、供气保障、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安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个章节,共61条。

  “《条例》的出台对于推进河北省燃气事业发展、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监督,维护群众财产生命安全,完善供气保障制度以及农村燃气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对记者说。

  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安全管理

  《条例》从燃气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应急保障等方面的安全责任和义务入手,通过对政府安全管理监督职责的强化、燃气经营者安全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明确以及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义务的规范,对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制度、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燃气安全储备和调度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设施安全状况等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对于燃气经营者,《条例》明确应当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管控各类风险,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

  在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中应当主动宣传普及燃气使用知识,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在燃气用户方面,《条例》明确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使用义务,并明确了燃气用户、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使用燃气时的禁止性行为。规定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应分别安装、加装管道燃气自闭阀等具有自动切断功能的安全装置,明确燃气管道与燃气燃烧器具的连接管及燃气燃烧器具的使用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破解气荒难题

  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河北省人大、省住建厅充分凝聚智慧、汇聚共识,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常委会意见,通过省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赴四川省、衡水市、石家庄市进行了立法调研。

  “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老百姓关心较多的一个是气荒问题,另一个就是瓶装燃气管理安全问题,为此,如何破解冬季气源不足并确保瓶装燃气安全成了我们立法的重点之一。”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针对气源不足的难题,《条例》专门设立“供气保障”一章,从完善应急储备、督促协调签订供气协议、落实企业储气责任、保障燃气应急供应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条例》明确,燃气应急供应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气、集中供热用气和医院、学校、公交车、出租车等民生用气,并明确如果发生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后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擅自停业歇业以及被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等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为了规范瓶装燃气市场,《条例》重点对瓶装燃气的充装与运输环节予以规范,规定除不得从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外,还根据国家其他规定和标准增加了两项禁止性行为,不得使用超期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充装燃气,不得用罐车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直接对气瓶充装燃气,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

  立足实际提高燃气服务水平

  《条例》规定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价格、供用气合同、提升燃气服务水平、完善燃气经营管理制度、燃气设施管理职责、入户安检、燃气泄漏事故应对等内容,旨在着力提升燃气经营服务水平,助推燃气精细化管理。

  《条例》明确,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设区的市负责燃气经营许可的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依照许可的经营范围、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记者注意到,这一规定将原由省级负责的“管道燃气经营、液化天然气经营和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三类行政许可事项,下放至设区市实施。为做好燃气经营许可权下放后的监管,《条例》要求设区市燃气经营许可核发部门按时将核发情况报送有关燃气管理部门。

  《条例》明确对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授权有关部门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如果存在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有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燃气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情况,政府将收回其特许经营权。《条例》还完善了相关制度,包括燃气经营者的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公示制度;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信用体系机制,对燃气经营者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燃气用户投诉举报制度等。

  坚持城乡统筹推进清洁取暖

  随着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的推进,河北省农村燃气工作发展迅速。据统计,目前全省燃气企业有1300余家,天然气年供气量139亿立方米,农村天然气用户达447万户,覆盖183个县、市、区(含开发区)、近2万个村庄。

  《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备案管理和变更调整作出规定,尤其是随着农村气代煤工程的实施,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时,明确规定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覆盖符合燃气发展条件的乡镇、村。城乡建设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条例》明确政府应当按照燃气发展规划和本省有关规定,鼓励多种主体参与,采用管道气、液化石油气储备站等多种形式,提高农村地区燃气通达能力,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引导农村居民因地制宜使用燃气。

  对于乡镇政府农村燃气管理工作职责,《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和销售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机构的监管。并明确建立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和村燃气安全协管员制度。

  《条例》明确,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驻村安全员,负责农村燃气设施的日常运营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村燃气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驻村安全员对农村燃气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巡查,宣传燃气安全知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对其培训。

责任编辑:吴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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