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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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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筑牢法律根基 强化法治保障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20-04-26 09: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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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人民健康、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影响,我们要从此次疫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人民健康构筑牢不可破的坚固防线。

  2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防控举措。经过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众志成城、艰苦努力,多地新增感染人数多日呈现“零”增长,疫情得到快速控制,防控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目前,我国本轮疫情流行高峰已经过去,疫情防控呈现出持续向好、生产生活秩序加快恢复的态势,但放眼长远,我们要从此次疫情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进一步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人民健康构筑牢不可破的坚固防线。

  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

  栗战书委员长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闭幕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作此决定,一是顺乎国际社会普遍的文明理念,可进一步树立我文明国度的国家形象;二是回应社会重大关切,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特别是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法律保障;三是根据实践新发展新要求作出新的规定,为下一步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定下基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聚焦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在相关法律修改之前,先及时明确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为打赢疫情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有力的立法保障。同时,出台一个专门决定,对于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东城区某公交站广告牌张贴的公益宣传标语:“拒绝野味!滥食野味不是一种追求,而是一种退步。”摄影/侯朝宣

  需要指出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个决定,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决定有效实施。针对如何将决定落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表示,一是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宣传、正确理解决定出台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大力普及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为决定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二是依据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细化落实决定的各项要求。三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四是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进一步完善落实相关法律法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各项工作才能有序高效地展开。疫情发生以来,在全国上下有效推进防控举措的同时,也出现了如违规执法、瞒报漏报、哄抬物价、制假造假等违法行为,有些是知法犯法、铤而走险,有些则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整套疫情防控和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宪法第21条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举办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等作了专门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对传染病的范围、预防和医疗救治,疫情的控制和报告、通报、公布,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在防治工作中的职责等进行了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从不同角度对疫情防控及公共卫生安全作了规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又制定了疫苗管理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订药品管理法,审议生物安全法草案,相关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各方面采取防控措施、参与防控活动提供了法治保障。栗战书委员长指出,要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加快构建国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这场疫情呈现出的新特点新挑战,暴露了现行法律制度还有不完备不适应的地方,法律实施中也存在落实不够好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在今后工作中完善法律制度,推动法律制度的全面落实。

  地方人大立法战“疫”

  近期,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创造性地开展立法等各项工作,突出问题导向,聚焦热点难点,回应群众关切,增强了人大工作整体实效,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治支撑,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决定后,各地也积极行使地方立法权,纷纷出台疫情防控特别是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决定、条例以及相关计划。从近期各地出台的2020年立法计划来看,多地明确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以弥补疫情防控法律短板。3月5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另外,湖北省人大常委会还将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列入今年该省的立法工作计划。2月14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主任会议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审议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提上日程,旨在为首都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构建有效的治理体系提供及时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地方人大立法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臧铁伟“提醒”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地方立法要立足本地实际需求,根据本地疫情防控的形势和特点,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精准施策。鼓励各地方相互借鉴有益经验,但不能照抄照搬,更不能层层加码,搞“一刀切”。二是疫情防控期间确实要加快立法步伐,但应当统筹处理好立法质量和效率的关系。尽管工作时间有限,但也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一线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的建议,确保各项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三是各地方可以结合疫情防控形势和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统筹谋划,及时跟进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及时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为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提升地方治理能力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王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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