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
7月3日,唐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定》。这是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巩固“6+1”联动监督成果、推动公共安全卫生管理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提升公共卫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筑牢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法治防线的重大举措。
《决定》共二十八条,即日起执行。《决定》从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工作的方针原则基本保障措施及管理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制定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对保障措施进行了规范;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管理职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报告制度及处置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决定》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要求,及时公开透明发布信息,及时落实“四早”“四集中”应对措施,集中指挥,统一协调,紧急救治,控制疫情蔓延,维护社会秩序。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全市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决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遵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定,服从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管理。并明确了单位主体责任和加强个人自我防护、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及主动配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吴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