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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3-27 0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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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组

  梁久丰委员说,种子管理条例专业性比较强,在省级层面出台关于种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走在了全国前列。这个条例的二审草案,既遵循了上位法,又不照搬照抄,简明扼要,突出了种子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责任,完善了品种审定备案登记制度,增加了种业的创新和保护,此外还对一些要件内容进行了完善。修改比较成熟,比较全面,建议这次会议表决通过。有两点建议:一、强化全省种子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强化农业、林业育种的能力,维护我省生物安全。二、鼓励种业科技创新。我省是农业大省,但不是种业强省,要进一步增加科技投入,加快成果转化,提高创新能力。两个具体修改意见:一、草案第21条的表述与上位法表述不一致,应按照种子法再完善。二、第43条表述,应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75条、第76条规定处罚条文的具体内容。

  赵风楼委员说,种子管理条例草案既体现上位法精神,又体现河北特色,符合党的十九大精神要求,出台条例很有必要。建议:一、加快科研院所成果转化,做好与种子经营企业对接。二、支持扶持种子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具体修改意见:第6条第1款,最后加上“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种业”;第35条,在“发展模式”后,加上“鼓励发展连锁经营”;第38条第1款,建议加上“产学研一体化”相关内容。

  武凤英委员说,河北种业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企业遭受侵权问题严重,存在着冒名抢先登记、一品种多名登记等违法行为,市场管理部门难以检测比对,侵权成本很低,维权成本很高,给种业发展造成很大障碍,挫伤了种业企业及相关研发机构的创新积极性,不利于我省种业的健康发展。这个条例目前并未有效解决这个问题。建议:一、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前要进行DNA指纹图谱检测,给品种保存DNA档案,保存必要的样品,便于市场检测。二、加强对种业研发的保护,对严重侵权行为应入刑,而不仅是行政处罚。三、对侵权问题进行调查取证、鉴定侵权时,要参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由侵权者自证清白。四、执法部门要强化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从严处罚。五、将“张杂谷”在条例中明确提出。六、深入种业和相关科研机构开展调研,多倾听他们的呼声和建议,以进一步完善这个条例。

  石立新委员说,二审稿的修改比较完善,建议予以表决。提一条修改建议,第4条删除“根据科教兴农方针……的需要”。上位法虽然也是“科教兴农……”,但乡村振兴战略还提出了“质量兴农战略”。建议简化为“省人民政府应制定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杜君丽委员说,赞同这个条例。条例从8个方面,对种子管理作出规定,有利于推动现代种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建议加强监督,强化宣传,严格奖惩。

  李基石(列席)说,种子管理条例经过进一步修改完善,更加符合发展需要。建议:一、进一步规范文本名称,去掉“管理”两字。当前涉农的法律中,除了土地管理法外,其他都没有“管理”二字,应当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二、文本与相关法律表述要一致。第43条和第26条在引用上位法时要一致。同时,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的处罚力度,在这方面应突出河北特色。三、制定地方性法规时,要明确体例问题,制定条例要完整,制定实施办法要适当简化,做好加减法,上位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加,上位法有的不照抄照搬,以便更好操作。

  王俊华(列席)说,种子关乎农业发展,关乎农民权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河北是农业大省,制定这个条例非常重要,也很有必要。条例的这一稿吸收了各方面建议,总体框架、条款内容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

  李佑标(列席)说,条例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建议:一、统一好“植物新品种”与“新品种”、“主要农作物品种”与“农作物品种”、“主要林业品种”与“林业品种”、“林业品种”与“林业良种”、“列入国家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与“农作物品种”之间的概念。二、用相应文字明确表述种子品种审定机构,即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承担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工作。三、第24条中“向当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改为“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四、将第33条第2款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时限,如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五、将第45条中的“法规”改为“行政法规”。

  第二组

  王海波委员说,省种子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比以前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符合实际。特别要肯定的是,终于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科学育种给了合理空间。商业育种与科学育种是两种不同方向的育种,让两种育种同时存在更有利于我省农业发展。建议这个条例尽早通过,以便于纠正过去的一些不合适的做法。具体修改建议:一、第14条,“推广优质小麦……”的“优质”改为“优良”。后面的作物如果要列上,应该按照作物的分类写全。二、第16条,“交本省资源种子库保存”建议保留,所有提供审定的和认定的品种都应该交到省种质资源库去保存,这样做除了可丰富种质资源库外,还更有利于作为检测的标准样本,种质资源库比一般的单位保存更加规范,更利于符合种子保存的要求,甚至保存几年都可以进行科学的评价,追测种子质量。河北是一个特色小作物具有优势的省份,应予以高度重视。对这些品种应加强登记要求。三、第26条,“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这容易使农民诉求起来遇到困难,形成责任者互相推诿,修改时应考虑便于解决。四、对于种子和非种子的表述,要明确一点。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对种子企业支持应审视过去存在的问题,把他们的关注点引导到不单是获得资金支持,而是企业的发展上来。

  刘书为委员说,总体上感觉条例还是比较成熟的,建议本次会议通过。提两点修改意见,一、种子管理条例对于种子的生产经营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应该补充一条,要明确“种子(种苗)调运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有关手续”以方便群众。二、第16条中,一定要强调加强种子资源基因保护,保持生物多样性,现在的种子就是未来的希望。

  高士涛委员说,种子尤其是粮食种子,和水一样都直接关系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种子非常重要。一、要加大对优质种子的搜集、保护和推广、种植的力度。二、加强对种子培育的监督,避免转基因种子、变异种子和劣质种子的传播。

  边丽英(列席)建议,一、在总则中增加关于省级政府应当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的内容。二、第12条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范围,应当更加详尽、细化,建议增加如何保护的内容,如规定保护区或保护地内必须禁止的行为,由谁拟定保护方案,审批程序等,可以增加两条内容。三、第22条中,建议增加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的规定。表述为:“种子生产经营者……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增加操作性。四、第24条增加“在这种销售前……”。五、考虑增加关于种子的网络交易方面的内容。六、第21条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七章对于无证生产经营的法律责任未作出相应规定;条例第18条,对于引种应备案未备案,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适应性试验不足一年,未经品种权人同意而引种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规定(可以统一考虑规定个兜底条款)。七、条例名称去掉“管理”二字。八、第45条内容规定的是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监督管理,转基因种子的生产经营未涉及,建议表述为“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九、建议在第四章中,强调性概括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非法生产经营转基因种子。”

  第三组

  崔慧霄委员说,条例修改得比较完善,建议表决通过。国以农为本,党的十九大把三农作为重中之重,种子作为农业的基础,是农业增产的内因,是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在上午作的报告里讲到,种子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核心产业,河北省是农业大省,种子显得非常重要。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种业扶持政策,我国种业发展有了很大起色,很多企业发展形势很好。2016年种子法进行了修订,范围比较广,我省对此进行了新的立法,更注重监管,对上位法是个补充,比较切合河北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建议:上位法对种子资源保护写得比较细,我省条例比较具体,可操作性较强,法律责任部分建议参考上位法。

  鲁平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第1条立法目的,上位法种子法中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表述,而我省条例中去除了这一条。这句话非常重要,是种子立法一个非常关键的目的,应该加上。二、第4条至第8条,涉及到种业的提升工程、新品种保护等,都含有科技创新的因素,很多文本表述有交叉重叠,建议进行整合精简。三、第13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这条还应该加上关于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容,达到推动农业发展的目的。四、第44条对侵占科研生产基地责任设定的处罚,不知道是否有上位法的依据?五、第41条,基本上是仿照种子法第80条来的,但恰恰漏了一条对“涂改标签的”处罚,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建议再斟酌。

  申书兴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第1条立法目的中的黑体字为增加内容,但我认为,“维护种子育种者”并不是一个标准术语,表述不规范,建议再做研究斟酌。前面有一句表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意思也是保护育种者的权益。二、第13条和14条,我认为可以把这两条合在一起。其实这两条都是说的品种选育,育种研究的目的也是品种选育,合并后更规范。三、第27条,参考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地方政府要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种子管理工作经费纳入统计财政预算。建议将这一规定放入条例第27条,旨在提供经费保证。四、第34条,现在将第2款鼓励科研院校与种子企业开展合作研究创新的内容删除了,仅留第1款。这个力度还不够,要丰富内容,逐步壮大种子企业的创新能力。五、第35条,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规定推动种子企业的兼并重组,提高市场准入门槛,还有支持大型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进入农作物种业。这些内容很适合我省,可以放入条例第35条。六、第16条规定要提供种子样品,用作质量鉴定标准样品、种质资源创新和育种基础材料。我认为关键是留存样品问题,怎么保存?得有具体的措施。

  王振山(列席)说,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命脉,条例草案适合我省实际情况,既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需要,也是有效保护农民利益,表示赞同。为使条例内容更加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建议:一、第4条,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育种人员,增加管理部门、科技人员,同时每个品种建立一个DNA条形码。二、第26条,种子使用者质量问题比较模糊。三、第41条、第42条、第44条,关于处罚具体金额,建议改为具体涉案金额的百分比。

  李春坡(列席)说,建议:一、第4章种子的生产经营,应该有前置要求。应该具备一定农业技术职称或在当地有一定农业推广工作经历,熟悉当地气候条件和其所经营种子的生物特性。二、第26条,对损失赔偿的规定,有点笼统、操作性不强。三、对种子质量问题的界定要有权威机构去认定。当发生农作物减产或绝收后,种子经营者往往推卸责任,说是种植户的种植技术不对路,或者说是气候原因,而种植户推说是种子质量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所以应由权威认证机构部门认证。第29条质量检验要再进一步具体明确一下。四、我省种子条例要在国家种子法基础上完善、科学、严厉、实用。

  第四组

  裴红霞委员说,和上位法对照,我省的种子管理条例还有几个亟待完善的地方。一、种子安全、粮食安全是个大问题。上位法第1条有“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内容,但我省的立法目的中没有提到粮食安全的问题,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加上“保障粮食安全”的内容。二、条例中缺乏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的内容。我省是农业大省,与国外的农业合作很多,建议借助国际友好关系,在育种创新上加强对外合作。三、上位法第4条中规定了“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我省条例中缺乏相关内容,建议在第六章的扶持措施中增加相关奖励内容。

  杨金深委员说,提几点建议:一、第1条第3行生产者、经营者分开,因为后面有条款,是专门针对经营者的,这两个概念不一样。二、第4条,“省人民政府应该根据科教兴农方针”,这个词有些老,应改为乡村振兴战略,体现党的十九大精神。“县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加强政策引导,提升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突出特色品种优势”,我觉得这句话整个写得缺少逻辑,不要写科技自主创新,改为种业自主创新,强化种业市场监管,提升种业自主发展水平。不要光提突出特色品种,粮食大宗作物不突出也不行,改为注重发挥特色作物和林木以及特色品种的优势。三、第6条“用于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保护、良种选育、品种审定”,建议改成“种质资源保护和创新,新品种选育、审定与保护”,第7条当中,“推进种质资源保护与创新、新品种保护、良种推广”,新品种和良种、品种,这些词不太规范。四、第12条,这里的词是林业方面的,“优树”“优良林分”是什么概念?如果有明确定义,就没有问题。第(三)项、第(四)项中的“林木”一词可去掉,因为整条说的都是林木。五、第14条,推广优质小麦、大豆、玉米以及杂粮,法律依据里面说到的是针对结构调整,推广优质的小麦,还有优质食用大豆,那是结构调整。如果想突出特色优质作物,就应该把这个大豆加上“食用大豆或高油大豆、高蛋白大豆”。六、第18条,引种主要作物品种的,应当改为在拟引入的种植区域内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验,我的个人感觉一年少,因为一年就是生产一次,有些病虫害可能没有流行的条件,没有发病的条件表现不出来,但是明年有发病的条件,如果你的认定已经通过了,有可能会造成负面影响。七、第20条,这两个地方一个是未经审定,前头那一句没有“通过”一词,后面一句有“通过”一词了,农产品品种应该是未经审定或者经审定但未通过的,这样表述比较好一些。八、第34条,我觉得“权益比例分配”这个词不太规范,可用“权益分配制度”。九、第42条第(二)项,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不用在句首加上“良种”,加上前面那个词反而为违反条例增加了借口。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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