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的决定
(2018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了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邯郸市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责任编辑:赵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