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人大常委会就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出台意见
2月1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近年来,党中央对立法工作越来越重视,提出了许多新思想新论断新部署。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和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栗战书委员长到会讲话,对推动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省委批转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意见》,并首次以省委名义召开了全省立法工作会议,车俊书记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这些新要求新任务需要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际加以贯彻落实,有必要根据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制定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共23条,从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强化人大立法主导作用、完善立法各环节机制、完善立法各方参与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对市县人大立法的审查指导和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对完善我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工作机制,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是《若干意见》总结近年来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实践经验,规定了立法重大问题协调机制、重要法规草案起草小组双组长制度、法规草案审议通过前召开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题会议讨论、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立法研究院等创新机制和做法,有利于从体制机制上保障我省地方立法进一步完善发展,推动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推进“四个强省”“六个浙江”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赵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