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制定《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法制网乌鲁木齐9月26日电 记者潘从武 从今年10月1日起,在新疆全区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以此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增强宪法意识,自觉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近日审议通过并对外公布。
该《办法》明确,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表决通过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及个别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的地区行政公署国家工作人员和地区行政公署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兵团及各师、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法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新疆全区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表决通过或者任命、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及个别任命后,就职时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该《办法》规定,宣誓仪式实行监誓制度,宣誓仪式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和社会公众参加,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新疆兵团和各师、团(场)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按照该《办法》进行宪法宣誓。
该《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文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