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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大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公众健康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12-10 09: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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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污染大气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1月30日审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该《条例》还强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为环境公益诉讼提起人查询、复制相关资料提供便利。

  建立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和问责制度

  该《条例》指出,新疆全区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全民参与、源头治理、规划先行、标本兼治、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兵地共治、区域联动、单位施治、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条例》要求,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目标责任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将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绩效考核内容。

  据悉,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督查和问责制度。《条例》明确,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未通过考核,或者对重大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不力,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情形,对州、市(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加大资金投入,开展大气污染成因、治理技术和防治对策等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条例》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条例》强调,自治区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时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未按时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主要负责人,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新疆自治区对大气污染物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条例》要求,向大气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条例》规定,不得侵占、损毁、干扰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拆除、闲置和停运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投诉。

  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

  《条例》强调,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和信息通报等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医疗、教育、交通等重点部门按照部门分预案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重污染天气,应当启动应急方案。

  其中,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响应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应急响应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及其他应急措施。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新疆将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的要求,开展兵地联防联控和区域同防同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接到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举报、投诉后,不依法查处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引进高污染(排放)、高能(水)耗、高环境风险项目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新疆兵团按照新疆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对本管辖区域内大气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潘从武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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