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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9-09-26 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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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上午,分组审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杨金深委员说,进入三审阶段,条例文稿已经比较成熟了,法制委主要针对国家相关部委最近新出台的规定、上次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修改,总体上同意。提一条具体建议,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这句话予以保留,体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到立法之中的要求,而且与第11条也呼应匹配。

王亮委员说,建议第21条“安全防卫要求”中的表述进行调整。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各级政府对安全防卫都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确保所有学校安全。

翟海魂委员说,学校安全事关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本质上是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条例在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经过二审基本成熟,希望尽快颁布实施。建议,条例出台之后,相关部门应尽快地制定学习、宣传、落实的方案,做好法律的释义。

哈明虎委员说,校园安全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安全条例(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经多次修改,已经成熟,同意提交大会审议。建议,一、第31条健康管理第4款,“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和心里健康教育”,建议改为“加强学生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二、第43条信息公开,第1款、第2款、第3款中“公开”,建议修改为“及时公开”。

刘教民委员说,整个条例体现几方面特点,一是规范条例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小学、中学、大学。突出强调了保护学生和教职工安全。二是强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责任。三是细化安全教育内容,其中特别强调加强学生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四是明确了教师的惩戒权,这也是其中的一亮点。有效防止校园欺凌和一些暴力现象的存在。五是提出了校闹问题。从严治理校闹,为学校安全托底,学校不是无限安全责任。

王世强委员说,整体比较全面、比较成熟。建议,不同意第57条中的第5款内容“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当中赞成意外伤害的”表述,因为学校组织的篮球、足球等多项体育活动都具有一定的对抗性,学生难免会受伤,所以学校应该承担责任。

张志敏委员说,学校安全条例充分吸纳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尤其是对分类分段管理、心理健康教育、校园欺凌、教师拥有教育惩戒权以及依法治理校闹行为,进行了特别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出台后一定会对维护教师尊严、保护学生安全、落实学校教书育人职责起到重要作用,对我省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同意本次常委会通过此条例,尽早公布落实,并加强宣传培训。提两条建议,一、第40条中有关于“预防和制止体罚”的规定,又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老师可以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体罚和必要的惩戒措施可能会让人引起歧义,建议对“体罚”的内容再进行修改完善,进行模糊处理。二、第67条规定了校闹的法律责任,现在规定的是对“校闹”这个现象的法律责任,应该改为“参与校闹的人”的法律责任,建议修改这里的表述。

裴红霞委员说,条例的制定非常及时也非常有必要。提几条建议,一、第6条第1款和第2款合并一下。把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的学校主管部门合并表述。二、在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应该要全一些,对照第6条的部门职责,建议增加自然资源与规划、城市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职责。三、第12页、第22页、第25页、第27页中涉及的教育行政部门改成学校主管部门。四、第14页最后一段“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积极配合加强生命教育和心理教育”,这一句话,应该换一种说法,不应该是学校配合家长,应该是学生家长要积极配合学校。最后希望条例能够尽快出台公布,为学校安心办学、教师静心育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法律保障。

张福建委员说,第41条规定“鼓励学校为教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学生或者监护人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法条里出现这种表述,很容易在执行时变为硬性规定,而且容易造成学校没有安全感的认知,个人认为此项规定不合适,建议修改。

张力红委员说,该条例经过了两次审议,在突出分段分类管理、完善宣传教育、防范校园欺凌暴力、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等多个方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范完善,使条例更加符合当前校园安全管理的实际需求,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认为该条例已经成熟,同意通过。

武凤英委员说,建议,一、条例中第5条经费保障的规定不能出现明显的歧视民营经济的条款,应把“保障公办学校”中的公办去掉。二、第11条不宜用过多的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政治性语言。三、第12条至第19条对于部门名称不必一一罗列,建议在第12条概括性地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第13-19条去掉。四、第22条改为“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培训计划,对安全管理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职工进行安全风险防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五、第29条改为设立食堂的学校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没有必要再复述,使条文更精炼。六、第41条对于购买保险的规定建议去掉。七、第43条对于信息公开的表述建议合并。八、第44条应改成“已建学校位于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组织学校搬迁”。

石立新委员说,提三条建议,一、将第2条第1款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删除“校内及学校周边安全、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因为周边安全、安全事故处置等工作就属于安全管理工作。将第2条第3款“设施设备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改为“设施设备安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以及学校周边安全。”因为第四章专门写的学校周边安全。二、第35条第2款增加“幼儿园、小学应建立校园延时服务制度”,以对应第一款家长无法提前下班接孩子的情况。三、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次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问题,并要求制定相关措施,以便于执行。建议参考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同名条例内容,对中小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翟志海委员说,修改稿有三个特点,一是认真负责,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委、省教育厅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广泛征求专家、基层、学校和社会的意见。二是规范细致。针对意见和社会反映,认真修改完善。三是趋于成熟,条例经过二次修改完善,内容更加完整,表述更加准确,针对性和操作性更强,整个条例已基本趋于成熟。建议通过并尽早颁布施。

王海波委员说,建议,一、第1条保留“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创造良好环境”。二、第2条第3款删除“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三、第10条第1款删除句末的“不得实施欺凌、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行为”。四、第12条保留“应当建立学校、家庭、社区、公安司法、媒体等各方面沟通协作机制,共同防止欺凌和暴力”。五、第20条第1款,光制定制度是不够的,还要积极履行责任。六、第39条第2款保留“加强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划掉新增的黑体字,“发现”二字应改为“发生”。七、第60条“校闹”问题已有很多规定,作为校园安全条例不应写的太多。刘书为委员说,提几条建议,一、第16条发现所在隐患及时处理,救援机构有很多救援,不用限定为“火灾”。二、第11页当中第20条的最后,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维护治安秩序。开展法治教育就行了,法治安全这个词要再琢磨。三、对住宿制学校设置双层床相关工作作出规定规范。

省人大法制委委员边丽英说,赞同出台这个条例,就条例第40条第3款规定“学校对不遵守校规校纪、有欺凌和暴力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提一条建议。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首提“教育惩戒权”,并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本月24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单独设立教师教育惩戒权专章,引起众多媒体热议,25日即昨天人民网发表题目为《罚站罚跑不算体罚!广东拟立法赋予教师惩戒权》的文章,肯定广东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为此,建议教育惩戒权及早纳入这次条例修订之中,同时考虑到广东省人大也正在积极开展该项立法,可以就此作出几条界定清晰的规定,使我们省的立法走在全国前列。

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委员贾春梅说,该条例已经过两次审议,希望三审后通过。提六条建议,一、第13条、第14条应对学校主管部门安全保卫人员的配备人数、招聘条件作出强制性可操作的规定,明确安保人员校内日常巡逻、入校家长身份核实、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校园等职责,并对经费来源作出规定。二、第31条增加预防教职员工精神性疾病方面内容,比如对招录教职员工人格、心理进行前置考察,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等。三、第32条第2款修改为“女生宿舍不得配备男性宿管员。男性人员需经宿管员同意并由女性工作人员陪同方能进入女生宿舍”。四、第39条增加对校园欺凌、暴力事件参与学生(包括欺凌者和被欺凌者)以及他们的家长、监护人开展心理疏导和思想干预等方面内容。五、第18条、第45条对学校周边、门口食品经营者监管部门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应对定期、日常、间隔时间等概念作出明确性规定。六、增加在学校建立“心理疏导室”等方面内容。

省人大监察司法委委员刘丽蓉说,第45条“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是不是理解大学周围就可以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不得设在学校周围,也没有解释这个学校是中小学,这个条例通过以后,大学周边可不可以开歌厅,实际来说肯定是不好。

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委员张占平说,条例已很成熟,同意通过。第6条里面有一个重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好像跟上面第二行不太一致,去两个字“学校”。

省人大代表王海侠说,《河北省校园安全条例》一是立法宗旨明确、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学校的恶性事件,和“校园”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干扰,条例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具有很强的地方特色。二是条例草案逻辑严谨,表达准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一个孩子关系到每一个家庭,我同意条例应尽快实施。建议,一、条例第6条“所管理的学校的学校安全管理”有点重复,去掉一个“学校”。二、条例内容有点繁冗,应该再简化一点。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

杨金深、王亮、翟海魂、哈明虎、刘教民、王世强、张志敏、裴红霞、张福建、张力红、武凤英、石立新、翟志海、王海波、刘书为、边丽英、贾春梅、刘丽蓉、张占平、王海侠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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