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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剑指影响山西空气质量四大污染源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12-11 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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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重工业基地,产煤大省,山西如何通过立法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质量?

  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日前,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剑指影响山西空气质量的燃煤污染、工业污染、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及扬尘污染,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进行了规定。

  市县两级政府可划禁煤区

  作为煤炭生产大省,燃煤排放一直是大气污染物的主要来源。

  “为了切实降低燃煤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条例》从源头上控制燃煤污染。”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世经介绍说道。

  《条例》明确山西将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霱求以及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

  同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釆。新建煤矿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对于影响群众生活的燃煤供热取暖,《条例》明确,人民政府应当在燃煤热地推进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和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媒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使用

  此外,《条例》明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煤区。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高排放项目限期转型或退出

  由于资源丰富,长期以来,山西形成了煤炭、焦化、钢铁等重化工业为代表的产业发展模式。高物耗、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发展模式带来了严重的大气污染。

  为有效治理高排放、高污染工业项目造成的大气污染,《条例》要求,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

  同时,《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建成的,应当限期搬迁。

  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材料的生产;涂装、印刷、粘合和工业清洗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工艺,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机动车检验不合格要强行维修

  随着社会发展,汽车成为许多家庭的必备品。机动车保有量的增加使尾气成为大气污染的又一源头。

  为强化机动车污染,《条例》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路网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倡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规划建设相应的充电站(桩)、加气站等基础设施,鼓励和支持公交、出租、市容环境卫生、邮政、物流配送、机场铁路通勤等用车和公务用车使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

  同时要求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

  未达到本地执行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正常状态下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大气污染物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强制维修,取得由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合格凭证,并进行复检。维修和改造后仍不符合规定标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强制报废。

  强化对扬尘和其他污染防治

  “由于大气污染物来源具有多样性和多因性,条例对施工建设、矿山开发、物料堆放运输、垃圾处理、农药化肥使用、烟花爆竹燃放、祭祀殡葬、城市街道清扫作业等方面污染防治作了规定。”周世经介绍说。

  《条例》规定,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作业,设置废石、废渣、泥土等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硬化施工道路、洒水降尘、设置防风抑尘网等防尘、降尘措施,并及时进行生态修复,防治扬尘污染。

  运输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撒、泄漏物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采用人工清扫的,应当符合作业规范,减少扬尘。

  企业物料堆放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安装防尘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尘措施。装卸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抑尘措施。

  生活垃圾填埋场、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抑尘、防臭措施。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按照规定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未达到规模养殖的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政府发布

  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可以提高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体系。

  为此,《条例》明确,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信息通报和数据共享等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体系。

  对于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条例》明确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此外,《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应急措施。在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可以组织实施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在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期间,重点排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士方施工、运输进行调整,减少或者暂停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产作业。

  记者马超王志堂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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