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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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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制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 对代表建议久拖不办或被专题询问督办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12-26 08: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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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代表建议久拖不办、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专题询问等方式进行监督,加大督办力度;还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法制日报记者近日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规则》已由新疆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工作,提高建议办理质量和效率,《办法规则》明确指出,代表建议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着力推动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是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尊重代表的权利,认真研究处理代表建议并按规定时限答复代表。

  《办理规则》要求,代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忠实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通过专题调研、视察、代表小组活动和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在此基础上认真提出建议,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应当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围绕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围绕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围绕关系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拟定代表建议交办方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及时召开交办会议,统一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真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针对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办理规则》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建议内容及时交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组织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承办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压或者自行转办。承办单位合并、撤销或者部分职能调整,由继续行使其工作职权的单位负责。代表建议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办理工作制度,认真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严格办理程序,实行领导负责、集体研究、部门承办和专人落实的责任制度,努力提高办理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法制网讯记者潘从武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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