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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来源:法制日报 2019-04-11 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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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修电话专人24小时值班

  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燃气用户设施,专人24小时接听抢修抢险电话……近日,新修订的《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在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天然气管网及储气设施布局,建立健全城镇燃气应急储备制度,规划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应机制,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与服务行为,保障燃气供应安全,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燃气经营的从业门槛,要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县级以上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车船用加气站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应当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经营瓶装燃气应当设立企业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4年。

  安全管理是燃气经营和使用的首要原则。根据新《条例》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设置燃气用户联系、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抢修抢险电话应当有专人24小时值班。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范天娇)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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