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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研究提出教科文卫方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常委会、专委开展教科文卫方面监督工作计划建议,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承担常委会部署的有关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询问和质询等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等。

四、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对教科文卫方面法律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开展教科文卫方面执法检查、专题视察、立法调研等工作。

六、对省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报告等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建议;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专委关于教科文卫方面的议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起草常委会有关教科文卫工作的决议、决定。

七、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开展涉及教科文卫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八、联系教科文卫方面的人大代表,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九、联系省直有关部门,了解全省教科文卫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十、承办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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