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工委在省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农业和农村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法制宣传、联系代表等工作,对省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为农委依法行使职权提供服务。
一、研究提出农业和农村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项目建议,经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起草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名义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农业农村方面法规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审查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农业和农村方面法规草案或法规修订草案,并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三、研究提出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开展农业和农村监督工作建议,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监督工作安排,对农业和农村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专题视察,开展执法调研等,并提出报告;
五、为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农业农村方面工作报告做好服务工作;
六、围绕中央和省委关于“三农”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农村改革发展中重大问题及农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开展监督工作及决定重大事项提供依据;
七、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报告中农业农村方面内容的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农业农村方面的议案和建议;
九、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农业和农村法律法规的活动;
十、承办省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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