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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草案)》
来源:河北人大 2018-05-29 0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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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9日下午,分组审议《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草案)》。

  杨金深委员说,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有关条款要与我省科技进步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专利条例有关规定相衔接。另有一些具体文字问题:第12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给人一种“企业除了研发项目资金以外,还需准备一笔‘准备金’”的感觉,容易产生歧义。第9条“建立政策集中发布平台”,这句说的是信息问题,所在条款说的是资金投入的问题,是否协调?第15条“鼓励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经执法检查了解到,大家普遍反映企业建立的创新平台的归口管理方面比较混乱,要在政府各部门间建立对创新平台管理的协调机制。第20条第2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人员双向流动。”该规定将来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可能行不通,院校到企业去可以,企业到院校难度很大。建议再斟酌表述。第23条“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创新奖励机制,对在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或者给予股权、期权等形式予以奖励。”此条可能只针对本企业科技人员。为企业创新做出贡献的高校、科技人员应该怎么激励,还需要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对接。第30条“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可以删去;建议加入“专利服务”内容。第2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企业申请专利,这句话可以改成“为企业申报专利提供指导”。

  赵文海委员说,一、第2条,题目改过之后,适用范围应当进行调整。二、第3条,技术创新体系需要准确表述,既有国家的,也有企业的,应当明确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同时,对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内容表述进行完善,建议增加“政府主导”。

  王振平委员说,这次修改幅度不小,特别是对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依法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写了6项,非常具体,操作性比较强,对企业技术创新是一个极大的推动。建议:一、条例中有几个“一定比例”的表述,如第11条的第1款、第2款;第12条第3款;第15条第2款,都有相关表述,建议具体研究,规定一个最低比例,表述为“不少于什么比例”,更有利于操作。二、第23条、第24条、第25条把原来“应当”改成了“鼓励”,但把涉及法定义务的条款也改成了鼓励。总体立足点我赞成,体现了鼓励、引导、支持和帮助企业技术创新,但也需要遵循道德、法律规范,不能做的事情还是要划定法律红线,保护合法、查处违法,这样才更有利于工作开展。三、与划定红线相适应,建议细化法律责任条款,完备法律责任的设置。

  哈明虎委员说,提四条建议:一、第1条和第3条有些措词意思上是相同的,有一些重复,所以第3条建议改成:本省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二、第9条中引导和激发社会主体进行创新创业,引导和激发社会主体中的社会主体是什么意思?是不是应该改成引导和激发企业进行创业创新?三、第11条专项资金,这里面有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和工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是不是应该合并一起?另外上面科技进步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工作和活动最好一致。四、第20条鼓励企业开展双向流动,这个双向流动是流动不了的,企业到高校和科研机构工作,须公开招聘,建议这一条改成落实国家有关政策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到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可能更好一些。

  王吉山委员说,企业创新方面,22条有个技术创新联盟,这里边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成这个产业技术创新的联盟,我觉得这个创新联盟里边还有一个主体,应该在这里边体现出来,因为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它的特殊作用在什么时候体现更充分呢,就是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时候,它的作用体现的特别充分,它应该是这个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当中,他需要中介市场机构全过程的服务,来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这里边应该加上这么一个主体,这个联盟就更加完善了。同时14页里边有一个壮大技术经纪人队伍,这里边加一句发挥科技中介机构的桥梁作用。

  刘艳红委员说,《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的标题改了以后,立法目的更加清晰了,内容更加明确了,整个条例就更具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了。第23条,我觉得这个表述的方式跟我们水污染条例中第64条类似,这两个表述能不能统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写的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防、防范机制,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在水污染条例中写的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进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水污染条例的写法操作性比较强,企业创新条例这个我就感觉到有点儿轻。昨天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刚刚出席了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和中国工程院第14次大会并作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习总书记对当下的形势作出了重要判断,提出“创新决胜未来,改革关乎国运”。并且指出科技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国家前途命运,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刻影响着人民生活福祉。企业科技创新条例的第3条导向原则里,根本点要建设创新型河北。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创新的一个基本要件,不宜用模糊的表达方式,应把知识产权的侵权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显示出条例的前瞻性。

  张福建委员说,促进企业创新条例,同意名称中加上“促进”二字,主体就更加明确了,表明企业技术创新不仅是企业行为,更需要政府的支持引导。提一点建议,第24条“鼓励企业建立健全职工的技术、技能培训制度、考核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用)制度……”其中“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用)”,修改之前是职称评聘,现在执行的仍是评聘分开的,先评资格再聘用。建议修改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谷雪芬委员说,条例约束程度不够。简单数了一下,最少有13个“可以”,因为既然是条例,应该是用肯定的语气,下一步指导行业工作时也就好执行。例如:第8页第3行,省级财政“可以”按照国家支持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第14条企业“可以”通过自建、共建、兼并……,还有第8页倒数第3行,对新型研发组织建设,“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助资金。类似的还有很多,后面第10页,倒数第4行,“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直接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就行等等。

  武凤英委员说,有几点建议。一、第5条第2款写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和第8条有点重复,可以精炼一下,把第8条挪到第5条或者保留第5条第2款,把“农业部门”加进来。二、第6条,“各类行业协会”要加一个“商”字,改为行业协(商)会。三、第10条,建议把“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去掉。四、第11条第2款,把“设立工业转型省级专项资金”改成“设立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五、第19条,“支持军用技术和民用技术双向转移”直接改成“支持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六、第20条,“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技人员双向流动”,改成“鼓励人才到企业,建立企业和科研单位的人员交流机制”。七、第21条,“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成果向企业转移或者实施”,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去掉。八、第22条,把“发挥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专业优势、资源优势、市场优势”,建议直接改成“发挥各自优势”。九、第24条人才培养部分,建议加上“规模以上的企业可以自己评聘职称,但是要有一个比例的限制”相关内容。可以明确提出“鼓励科技人员带着成果到企业搞科研,可以兼职,可以兼薪”。十、第12页,“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中,把“符合条件的”改成“相关”。第2款“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应该在后面加上“收入”两个字。十一、第13页,把“提升企业技术创新服务效能”,改为“提升服务企业技术创新效能”。十二、第14页,“支持科技信息共享平台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建议改成“大中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建设”。十三、第41条,考核制度这一块,斟酌一下。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是企业指标,如果纳入市、县年度考核指标不是很恰当。

  申书兴委员说,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对河北尤为重要,条例要实现通过创新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引导企业绿色发展,并要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以县级财力以及县级所掌握的创新资源,是否有能力去做这件事。建议,一、建立各级政府联动,各有侧重的机制。二、建立各个分管部门协同,形成合力的机制。如果各部门都要设置项目,形不成合力,有的支撑这个点,有的支撑那个点,构不成一个链条,创新就不好实施。三、建立企业和科研院校联合,优势互补的机制。大多数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不是很强,需要跟科研院校结合,河北要研究如何用好京津地区的人才,真正实现京津冀协同。提几点具体建议:第10条第2款,“应当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建议专门写一条,规定如何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第12条第3款,对企业牵头或者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省级财政给予奖励。这里的是“给予奖励”还是改为“给予配套研发经费”为好。第23条“奖励机制”里,对技术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应明确,是企业内的人员,还是包括科研院校在企业中作出贡献的人员,我认为应该包括企业外聘的科研院校的人员在内。第25条第3款“人才引进”里,项目资金中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如何防止企业将项目资金都开了工资,建议重点对企业外聘的研发人员不设比例限制。第40条“统计制度”里,规定省政府统计部门会同工信厅建立创新统计制度,是否包括农业企业?随着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农业企业的创新会非常多,谁来管?

  薛寒委员说,感觉这次《河北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草案)》还是比上次表述得更为简洁准确,也比较严谨周密。两点建议:一、第11条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科技进步创新创业的专项资金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用于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但是第9条创新创业里面第2行已经有统筹安排各类支持资金,这个资金已经囊括了科技进步和创新创业,是不是应该合并一下?或者删除第11条第1款;二、第13条关于中间试验项目的表述,引导社会资金投向企业技术创新,我们知道有中间的试验项目,还有试制费用,我个人认为是否补充试制费和中间试验费用。

  翟志海委员说,同意这个条例,提四点具体的修改意见:一、将第29条“制造业联网+”改为“制造业互联网+”或“互联网+制造业”或“制造业+互联网”。二、在第3章中增加一条,内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健全政策落实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三、将第31条第2款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京津冀协同创新,鼓励本地企业与京津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社会团体、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技术创新平台等合作,推动京津科技资源与本地应用研发和产业、企业相结合,吸引京津创新成果向本地聚集,促进京津科技成果加速向本地转移转化。”四、将第33条第3款修改为“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未经许可实施、假冒他人专利等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预警防范机制,将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

  刘书为委员说,这次修改更加具体和实在,有很大的进步,导向更加明确,可操作性更强。提两点建议:一、第二章和第三章在表述上存在交叉重复,举两个例子,第21条和第31条都用了“鼓励”,这个“鼓励”到底是放在第二章“引导和激励”当中合适,还是第三章当中合适?这两章都用了“鼓励”,看不出来有什么区别;有的内容重复,第22条规定“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等等,到了第三章的第31条第2款又有“鼓励本省企业与京津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社会团体、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攻关、攻坚技术创新平台等合作”。这显然是重复的。第三章既然叫服务和保障,就不说鼓励了。希望再重新梳理一下。二、第三章服务保障措施应该再具体一点,以第33条为例,应当指出提供什么服务。

  商黎兵委员说,一、11页有关鼓励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实行市场化薪酬制度相关内容,这个是否合适。5月25日,国务院专门发了意见,就是关于国有企业工资改革的意见,整个意见当中,对国有企业对高端人才薪酬制度相关内容作出明确,意见中有通过集体协商确定不同岗位薪资水平,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缺的薪酬倾斜。有这么一个表述,但是这个因为毕竟是一个法律法规文件,用这个市场化的薪酬制度合适不合适?这个拿不准。二、第33条,“完善保护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执法维权机制,畅通电话、网络、邮件、短信、微信、来访等举报投诉通道”,网络是包含邮件和微信的,感觉相关手段并列不是一个层面上的,这种表述不太合理。三、第34条,及企业的法律法规、创新、汇集涉及企业的……权益保护等,这个也是我觉得这几个并列起来好像大小不太均衡,也不一定都说了,或者举一到两个,或者不说,感觉就可以。

  齐明亮委员说,一、这个条例经过修改有了一定的进步,条例题目修改得比较好,从整个条例来看主要是约束政府,规定政府如何为企业创新搞好服务保障,改为《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是比较恰当的。二、建议在总则的第3条增加一款,表述为“鼓励创新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因为条例的第11条第2款提到了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有没有这部分资金?这样会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从其他资金里拿出一部分保障技术创新,体制不顺,不好操作。如果第3条增加了创新预算的表述,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三、第13条的“中间实验项目”这个词比较专业,一般人理解不透,有没有替代表述?四、建议将第18条第2款,改为“省级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增加“应当”二字。五、第26条税收优惠的表述比较具体,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较大,建议表述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惠”即可,没必要都列出来。六、第三章的服务与保障中涉及保障的条款只有两项,土地保障和社会保障,感觉保障不足,服务只是软约束,刚性不足。七、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感觉约束不足,保障本来就不足,约束也不足,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增加几条,对于保障不到位的如何处罚,没有纳入预算的怎么约束等,这样修改后条例就比较完善了。

  石立新委员说,有两条建议:一、第30条第2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推荐活动,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等”,有政府为企业背书嫌疑,存在金融担保风险,很不妥当,建议把这款删除。二、第31条,“……建立与京津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制度”,是不是可操作?尤其是薪酬方面。如果做不到不如不写。

  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赵新生说,一、第15条所提到的平台太多、也很复杂,有没有必要,各平台之间有什么区别吗?有的平台之间差别很小。二、“中间试验基地”等类似表述不太专业,建议修改。三、第20条规定“鼓励企业与高校、研发机构开展科技人员双向流动”,但目前企业、高校、研发机构人员流动有机制阻碍,不能随意流动,只能通过招聘的形式,因此建议应该有一些政策性的支持和保障。四、建议将第24条最后一句,“推动职工参加企业创新活动”,改为“鼓励职工参加企业创新活动”。

  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委员吴晓辉说,两点建议,一、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建议结合河北发展的重要产业,确定一些关键技术、核心产品的目录,促进我省最后重点产业发展。二、建议利用金融手段,放大科技资金量,集中使用,提高科技资金使用效果。

  省人大代表魏改林说,我是来自企业的,站在企业的角度,该条例的实施对企业是受益的。提几点建议:一、第26条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目前正在实施的,没有新东西。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在中央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给予某些税收优惠,可以在该条明确。二、没有明确专项资金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专项资金是对事前事中的补充支持还是事后的奖励,该怎么操作,企业在操作时会不好操作,不知道该找谁。三、条例中强调企业是主体,但涉及到产学研问题上,在主从关系上描述有些混乱。四、第2条中,企业技术创新的概念中规定“并实现市场价值的活动”,定义了这个项目必须要成功,那如果这个项目失败了怎么办?五、第7条,“加强指导”改为“加强引导”,“制定并落实政策措施”改为“制定并落实政策、措施”。第10条,“设备更新”改为“装备升级”,“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改为“实现产品的升级换代”,“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中的“绿色”的含义不是特别明确,不够严谨。第12条,“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给予补助”,条件不明确,有可能与“研发费加计扣除”产生矛盾。“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从目前来看,好像还没有税收优惠,是否作适当调整。

  省人大代表苏学军说,企业创新技术条例第16条,加强对创新产品的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这里是对研制企业和用户方的双向支持。第22条,应该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用户方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我建议加个用户方,因为创新是来源于市场,市场是创新的驱动力,这样能够鼓励企业和企业之间,和高等院校之间,和科研机构之间,加强他们的互动,能够有效地驱动创新。

  省人大代表王爱英说,近日,河北省科技创新平台条件保证能力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发布,方案提出将全面提升河北原始创新,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创新资源,建立特色区域,科技创新平台和条件保障体系,到2020年形成一批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省人大出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意义重大,正当其时,条例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在引导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扶持力度,完善发展长效机制,优化创新环境,对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必将发挥积极作用,完全赞同。提两条建议:一、希望定制一套东西,让科研院所或者是国有企业的专家来企业服务的时候,不要觉得来好像带着政治风险。或者是省委组织部人才处也可以成立一个人才专家库,像我们这种企业可以到专家库里面来找专家合作,帮我们解决问题。二、建议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逐条对条例细化、量化,明确责任单位,使条例得到落实,使企业得到实惠。

  省人大代表侯洪涛说,《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草案》中第12条原文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机制,可以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给予补助”,我认为这一条太粗,操作性不强,如果对所有企业的研发支出都给予补助,应该做不到。建议提高门槛择优予以补助。如对上一年研发支出大幅超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支出标准且有研发产出和明显研发效益的企业择优给予补助。条例草案第23条原文为“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对在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采取新产品销售提成或者给予股权、期权等形式予以奖励”。其他条文大多是规范调整政府或部门行为的,而这一条是规范调整企业管理行为的,是不是可以考虑与其他条文一致,改为鼓励企业建立完善技术创新奖励机制,在对科学技术奖励类别中,增设企业产业技术创新奖,对在产业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科技研发人员给予奖励,而不是具体调整企业的管理行为。

  省人大代表顾雪说,同意这个条例。谈几点看法:一、企业要转变观念,树立全员创新意识,解放思想,使每位企业职工都参与到科技创新中去。二、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确定科研攻关项目,开展技术创新。三、重视企业技术创新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的人才激励机制,设立优秀成果奖励,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四、开展联合攻关,加速成果转化,推动产学研相结合,实施大科技战略。提两点建议:一、在企业技术创新中,政府职能要由管理向服务转变。二、要抓好条例落实,特别是相关政府部门要发挥好作用,通过企业技术创新,推动我省优化经济结构,促进转型升级。

  本期发言人员名单:杨金深、赵文海、王振平、哈明虎、王吉山、刘艳红、张福建、谷雪芬、武凤英、申书兴、薛寒、翟志海、刘书为、商黎兵、齐明亮、石立新、赵新生、吴晓辉、魏改林、苏学军、王爱英、侯洪涛、顾雪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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