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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慈善法将有“浙江办法” 激发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积极性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08-15 1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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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善事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慈善法,为慈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对于公众普遍关心的“互联网+慈善”活动、个人捐助等行为作出相应规定。

  结合浙江实践细化规定

  浙江省人文底蕴深厚,素有义利并重、崇德向善的文化传统,加上民营经济发达,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一直较为活跃。

  浙江省民政厅副厅长余强介绍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慈善事业整体发展水平走在全国前列。目前,全省经认定或登记的慈善组织共510家,各类志愿服务队伍127万多个,注册志愿者952万人。但也要看到,发展中仍面临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如对慈善组织的认定门槛过高,程序不够简便,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够健全、运作不尽规范等。

  同时,慈善法规定的一些制度较为原则,需要结合浙江工作实际特别是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及时加以细化和完善,以提升慈善事业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动和保障浙江慈善事业高水平发展。

  草案分总则、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服务、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附则,共九章51条。

  草案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主要突出了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突出价值导向,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慈善制度建设中,引领和促进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

  二是突出改革导向,把深化“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贯彻于慈善事业管理中,降低准入门槛,优化程序机制,激发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的积极性和活力。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增强相关制度的针对性、操作性、协调性,解决全省慈善事业发展特别是慈善法施行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余强说,为做好立法工作,省民政厅专门成立起草小组,赴全省各地进行专题调研,起草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将意见稿印发各地民政局和省直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2018年2月7日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收到送审稿后,按照立法程序书面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设区的市政府和11个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绍兴、嘉兴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召开了专家论证会,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还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草案)》。

  推动和规范互联网募捐

  慈善募捐和捐赠是慈善财产的主要来源,也是慈善活动开展的重要方式。草案主要针对公开募捐的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浙江大力发展“互联网+慈善”活动,在精准扶贫、急难救助、救灾抢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为推动和规范互联网募捐,草案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外,可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草案强化对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管理,规定为实现慈善目的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因捐赠人匿名等原因确实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可以将确需要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等信息予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联系到的,视为捐赠人同意。

  草案在附则中对个人求助作了适当规范:一是明确为了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困难,个人可以向慈善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城乡社区组织求助,也可以向社会求助;二是明确通过互联网求助的,个人可以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三是明确对个人求助,广播、电视、报刊可以提供宣传报道方面的帮助,但应当对宣传报道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不得为求助人开展公开募捐。

  慈善服务是慈善活动开展的重要内容和方式。草案从三个方面作了进一步规定: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慈善服务。明确开展慈善服务应当尊重人格尊严,落实慈善服务信息公示、志愿服务记录、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明确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可以根据需要与志愿者签订书面协议。

  统筹监管落实信息公开

  草案从目前慈善活动监管的实际需要出发,提出了相应的措施:一是为适应慈善活动的特殊性,根据事中事后监管的创新需求,规定对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柔性方式实施监管。二是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明确具体负责慈善管理工作的机构,落实工作人员,保障管理职责全面、有效履行。三是要求省民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评价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

  草案还从慈善组织的设立、内部治理、行为规范、信息公开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化的规定,进一步完善慈善组织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规范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和行为准则,落实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

  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从文化养成、环境培育、政策支持等方面入手,采取必要的措施和办法。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建设内容;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慈善文化公益宣传工作计划,加强慈善文化公益宣传活动;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草案建立了表彰奖励制度。由省政府设立的“浙江慈善奖”每3年评选表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

  为优化人力资源管理,草案对专职慈善工作人员的薪酬制度作了专门规定,对加强慈善事业发展的人才培养和保障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引导社会力量支持,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并减免相关费用。

  (记者 王春 通讯员 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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