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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推进地方立法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不搞攀比不“穿靴戴帽”确保地方立法管用实用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2018-11-16 09: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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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襄阳市召开2018年度全省市州立法工作座谈会。赵冬阳摄

  法制网记者刘志月何正鑫

  “地方立法不能急于求成,不搞立法攀比。”

  “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不搞越权越位立法。”

  “地方性法规如果不能得到正确有效实施,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而且会带来系列负面效应。”

  ……

  为学习传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精神,同时进一步加强市州人大联系和交流,推动和指导市州立法工作,11月7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襄阳市召开2018年度全省市州立法工作座谈会。

  会上,来自湖北各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长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以及从事立法、备案审查工作的近150名代表,围绕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如何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立法实效等问题,成为与会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突出地方特色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立法权的行使,有助于解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

  2015年7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率先作出决定,规定黄石等12个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湖北地方立法新篇章由此掀开。

  3年来,湖北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委的领导下,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体现地方特色的立法。

  古城襄阳聚焦城墙保护、古城保护与发展等历史文化保护事项立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性功能,通过专项立法,为襄阳特色、特有发展需求提供法治保障。

  老工业城市黄石在广泛征集意见和论证评估基础上,制定首部实体性法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直指工业遗产保护问题,探索如何在保护基础上“活用”工业遗产。

  立足位于南水北调中线核心水源区的实际,十堰市人大常委会着力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立法,为守护绿水青山、建设美丽十堰提供法治保障。

  此外,武汉、宜昌、黄冈、恩施、荆门等地人大常委会也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先后制定出台了《武汉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黄冈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酉水河保护条例》《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系列地方立法成果的取得,为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湖北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洪波认为。

  陈洪波指出,“特色”是地方立法始终保持活力的重要体现,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一条重要标准,要进一步加强调研,深入了解本地的实际情况,抓住本地急需解决的问题,科学分析立法需求,把握立法节奏,制定操作性、执行性强的立法解决方案,使立法真正成为完善地方治理的有效手段。

  务求立法实效

  地方立法,立什么样的法?

  为民立法,立人民群众需要的法。

  为了使立法更好地反映人民意愿,让立法更接地气,湖北各地积极探索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通过召开听证会、座谈会、走访调研等形式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基层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我从2012年开始分管立法工作,调研发现,我们在制定法规过程中作了大量工作,但实施效果有时却并不理想。”在分组讨论时,恩施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学明提出。

  陈学明建议,各地在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实施方案,确保法律法规落地落实。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钦对此深有体会。

  近3年,荆州市先后出台地方性法规3部。2017年底,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已经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评估发现,其实施效果亦不乐观。

  “不仅市民对这些法规知之甚少,就是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也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至于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和司法适用的法规更少。”张钦直言。

  通过广泛调研论证,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探索推进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的“三入”工作机制。

  目前,荆州市委已将推动“三入”工作确定为全市改革项目,并将其纳入法治荆州建设重要内容,明确责任清单。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工作的决定》。

  在张钦看来,立法“热”下要有冷思考,地方性法规如果不能得到正确有效实施,不仅浪费立法资源,而且会产生很大的负面效应。

  “立法好不好,不是抽屉一锁,自己说了算,而要由群众来评定。”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说,地方立法工作应把握好节奏,区分轻重缓急,不急于求成,不搞立法攀比,注重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统筹立法的前瞻性和实践性,不断推进立法的精细化。

  同时,要把重点放在关键条款设计上,坚持能具体的尽量具体,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不照抄照搬上位法,不“穿靴戴帽”,确保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提升立法能力

  能否真正提高立法质量,真正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主导作用,关键在人、在队伍。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当前,湖北部分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干部配备不足,有的干部在编不在岗,难以适应立法工作需要。

  “目前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平均每年立法数量大概为1到2件,立法资源十分有限,如何把有限的资源用在刀刃上,立最急需、最管用的法,是立法工作面临的首道难题。”陈洪波直言。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委有关市(州)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0人左右的要求,湖北各市(州)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配齐配强立法干部,解决立法工作力量不足的问题。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付正中介绍说,为确保工作实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将定期对市(州)法工委队伍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要强化培训力度,提升地方立法能力和水平,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立法队伍。”陈学明认为,各地在开展立法调研时,还应吸收更多常委会组成人员、专工委成员参加,提高相关法规草案质量。

  针对地方立法人员水平有限的现实难题,咸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万春桥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规划工作的引导,加强对地方法规草案工作的指导以及立法过程中的辅导。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胡志强提出,要建立健全全省、市(州)人大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立法规划与计划协调机制、健全跟踪指导机制、完善法规征求意见机制、强化法规报批机制,在立法各环节对市(州)提供全程指导,不断推动地方立法工作,为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赵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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