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以及港澳台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的起草、修改和说明工作;对省人民政府拟提请常委会审议的、与工委工作有关的法规草案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自治县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
三、承办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付的人大代表议案、质询案,并向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意见报告;
四、审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以及港澳台方面的行政规章、决定、命令和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以及港澳台方面的决议、决定;对于宪法、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内容,工委应向常委会或其主任会议报告,建议纠正或撤销;
五、组织实施与工委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视察活动,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六、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听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我省民族、宗教、侨务、外事、旅游以及港澳台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加强同省人大代表中的少数民族、归侨、侨眷、宗教界代表的联系,及时反映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八、对全国人大有关委员会下发征求意见的法律草
案,提出修改意见;
九、承办和管理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对外交往事务;
十、加强同全国人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本省市、县(市、区)人大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各自治县、民族县、侨乡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组织召开或应邀出席相关会议、活动;加强同省直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交流工作,相互配合;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协同工作;
十一、办理全国人大及其有关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专委以及常委会分管主任交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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